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4933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参照《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4、发表(含录用)一定数量和水平要求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作者(学位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复旦大学的学术论文(本款依据学校颁布的相关具体文件执行)。
第七条  课程学习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或等级C、或绩点2.0)以上(不含);补考及格的课程不超过2门,其中学位课程不超过1门。
第八条  学位论文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特殊情况下,可以是一份研究报告,但必须在报告撰写之前报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批准)。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3、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4、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学生例外);留学生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批准,并在论文中附详细中文摘要。
5、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参照全国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位的申请、受理与学位申请的考查:
1、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院系领取并填写有关学位申请表格,在提交申请表格的同时提交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2、学位申请的受理: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3、学位申请的考查:该考查通过对申请人的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学位论文的考查进行。相应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学位论文考查通过同行专家评阅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进行。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指导教师应以本细则第八条为依据,在1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复旦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中,研究生应将论文在有关专家中传阅,征求意见;
    2、院系应在申请人答辩前1个月聘请2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中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至少1人;
3、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可根据需要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家,其中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至少1人。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复旦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
2、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至少应在答辩前半个月送答辩委员审阅;
3、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复旦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4、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论文答辩通过毕业而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个人事后无权同意。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6、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如一致认为申请人在学位论文工作中作出了杰出成绩,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其学位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事宜。
7、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十二条 学位评议与授予:
1、学位申请经院系审查合格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2、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举行之日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暂缓学位申请的要求。暂缓学位申请的最长期限为自答辩举行之日起1年,超过1年不办理学位申请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举行之日前,申请人未提出暂缓学位申请要求或放弃学位申请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能对已提交的学位申请搁置不议;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其作出的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相应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学位申请人可在1年内向分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1次。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博士学位: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学术或者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4、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本专业文章;
5、本款同本细则第六条第4款。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或等级C、或绩点2.0)以上(不含);补考及格的课程不超过1门。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2、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3、本款同本细则第八条第3款;
4、本款同本细则第八条第4款;
5、本款同本细则第八条第5款;
第十六条  本条同本细则第九条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指导教师应以本细则第十五条为依据,在1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复旦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中,研究生应将论文在有关专家中传阅,征求意见;
    2、院系应在申请人答辩前2个月聘请5到7名有关学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评阅人中,外单位专家一般不少于3名,其中外地专家不少于1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多数);
3、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可根据需要对博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应当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并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委员中至少有2位本校以外单位的同行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外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复旦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
2、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申请人应在答辩前1个月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送答辩委员审阅;
3、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复旦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4、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记录在《复旦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中)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论文答辩通过毕业而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否则作结业处理。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个人事后无权同意。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6、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而申请人以前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7、本款同第十一条第7款。
第十九条学位评议与授予:
1、学位申请经院系审查合格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提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建议。
2、本款同第十二条第2款;
3、校学位办公室应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审议材料予以审核、整理,并将审核、整理后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规定,结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建议,对学位申请予以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相应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5、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之日起即获得相应的学位;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任何人均可对相应的决定提出异议。公共异议期结束,学校应当在60日内向经公告无异议的学位获得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学位申请人可在2年内通过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1次。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可以授予下列国内外卓越人士名誉博士学位:
1、在学术上造诣高深,曾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励;或者以自己的学术活动或科学成就促进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学者;
2、在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人类进步事业,支持我国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扩大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方面作出特殊贡献、享有国际声望的政治家;
3、在促进我国与他国的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繁荣我国经济、发展我国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事业方面作出过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应举行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名誉博士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学校盖章。
 

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人至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或由校长指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选,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校长会议批准,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理学、工学、医学等组进行工作,并设立投诉受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2、     审定学士学位及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备案名单;
3、     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4、     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5、     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6、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7、     审查批准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8、     审批自审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9、     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10、审核处理以上事项中的异议问题。
(其中第3、6、7、8款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履行,并向其后举行的委员会会议报告、备案。第10款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投诉受理委员会履行,投诉受理委员会审议决议须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重大问题应向其后举行的学位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行政单位的学科相近性关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分委员会应配备秘书1人。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分委员会组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上一届分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共同酝酿,经分委员会组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分委员会会议由分委员会主席召集(主席不在,由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审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2、     考查博士学位申请;
3、     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审批硕士学位课程主考人,审批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名单;
4、     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5、     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6、     提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7、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8、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9、     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博士学位授权专业、硕士学位授权专业的规划、初审工作;
10、据本细则的基本要求以及院系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分委员会学位
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等;
11、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情况。
(其中第1、2、3、4、11项在分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履行)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要撰写会议简报,分委员会会议要撰写会议纪要;会议简报和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分委员会应将分委员会会议纪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有关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院系作出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院系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院系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提出的异议,依据《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异议处理办法》处理;其他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提出的异议参照该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形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博士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不服,或者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复核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校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学校赞成并支持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比学校要求更高的学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本次申请无效”,是指学位申请人用以申请学位的各种依据无效,再次申请学位只能从入学审查开始。   
第三十四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工作依据《复旦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办理,其中,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工作同时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年6号文开展。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颁发,证书时间按决定作出日期填写。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将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交国家指定机构存档。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会议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