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审计结果公开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3-20  浏览次数:1242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规范审计结果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和《复旦大学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审计处通过校内一定形式的信息载体,公开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开应具备的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被审计单位(部门)以及相关单位(部门)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四)对不宜公开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发布方式
    审计结果可以单项公开、分类公开或综合公开的方式,发布,具体发布形式如下:
    (一)通过学校网页发布(社会公开);
    (二)通过学校的媒体或文件等纸质形式发布(校内外公开);
    (三)通过审计处网页发布(校内公开);
    (四)通过审计处编印的有关简报发布(一定范围公开);
    (五)通过会议形式发布(一定范围公开);
    (六)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和所属二级单位(部门)的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学校建设工程管理情况的分类或综合审计结果;
    (四)基建、修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年度情况汇总和一定规模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单项审计结果;
    (五)各类专项资金审计、管理审计、绩效审计的综合审计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审批程序
    对于需要公开的审计结果,审计处应填写《审计结果公开审批单》,明确需要公开的审计结果内容,确定公开方式、发布时间、发布范围等,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公开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由校长批准;
    (二)公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的审计结果,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批准;
    (三)其他需公开的审计结果,由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或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