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索取号:G0010701000-2022-0003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49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师资队伍战略目标,建立“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科学评价、择优聘用、合同管理、岗位考核、合格续聘”的教师高级职务晋升制度。

第二条根据校院二级人事管理原则,充分发挥院系的学术评估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采用“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充分依靠国内外同行的学术评议,提高学术创新质量,引导学术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教师职务晋升坚持以依法教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为导向;坚持以学术质量为评价标准,强调高质量学术成就;坚持倡导爱国奉献精神,注重社会实际贡献。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设置“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类教师岗位。

第五条学校按照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对教师高级职务的岗位数量进行总量控制;人事部门根据院系的学科建设、人力资源规划和师资队伍的现状等,提出年度晋升的名额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院系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结合学科建设自主设岗。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基本资格

1. 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要求,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2.一般需获得博士学位。公共教学部门、护理学院可适当放宽学位要求。

3.符合下列规定的任职年限。优秀人才可突破相应年限要求。

申请正高级职务:博士学位教师,需担任5年及以上副高级职务;硕士(学士)学位教师,需担任8年及以上副高级职务。

申请副高级职务:博士学位教师,需担任2年及以上中级职务;硕士学位教师,需担任5年及以上中级职务;学士学位教师,需担任8年及以上中级职务。

第八条业绩条件

1.申请正高级职务的人员,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应取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成果,在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影响,是本学科的优秀学术骨干。申请副高级职务的人员,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内应取得同行认可的成果,是具有发展潜力的主要学术骨干。

2.院系应结合学校建立世界一流大学师资队伍战略目标,根据本学科特点,围绕学术贡献、学术影响和学术活力等方面建立学术评价体系,并充分考虑教书育人、成果应用与转化、社会服务等多方面业绩,制定综合的评价标准。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九条聘任组织

1.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校级党政领导组成,负责制定聘任制度,以及负责审定岗位设置方案和聘任名单等。

2.学校成立人文、社科、理学、工程技术和医学等5个学术评议专家组,以及“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能力评议组,各由9名专家组成,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学术终审。

3.院系教授大会,由教授(研究员、正高级讲师)组成,人数一般在9人以上,负责制定学术评价标准,以及岗位设置和资格提名等。

4.院系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9人以上,主要负责学术评估。

非正高级人员不能作为院系评审正高级职务的评委。如正高级职务的评委不足9人,应邀请校内外其他正高级人员参加。具体人选由院系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十条聘任程序

第一步:公开招聘。院系根据学校批准的岗位数,通过人事处主页等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二步:个人申请。教师应按照聘任岗位要求,申报相应系列的高级职务;并按照相应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能代表自己学术水平的成果(正高级一般应提交3-5项、副高级2-3项)。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书面承诺,院系审核把关。

第三步:资格提名。

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有效申请人,提出具体的教学评估意见,评价意见为合格或不合格。教学不合格者,不得申报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的岗位。

院系教授大会对申请人是否达到申请职务的水平进行资格投票,推荐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核定岗位数的2倍。

第四步:同行评议。学校建立校外评审专家库,邀请与申请人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进行同行评议。操作办法另定。

第五步:材料公示。院系通过内部网络或其他方式,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六步:考察推荐。院系学术委员会根据外审评议结果进行学术综合考察,并按照学校核定的岗位数投票推荐正式人选。

第七步:学术终审。学校学术评议专家组进行学术终审。

第八步:学校聘任。人事处审核材料,报学校审定、聘任。

第十一条连续申报限制。自2012年起,如连续2次获得资格提名,但最终未能获得晋升的申请人,须停止申报一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会议规则

各类评审会议2/3及以上委员出席有效;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宣读;所作决议应由会议召集者、计票员和监票员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并确认后生效。不能出席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代议和投票。

第十三条投票规则

各环节投票,通过者须获得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2/3及以上(并超过应出席人数1/2)的赞成票,如按照该原则计算出的所需赞成票数为非整数,则取大于该计算数的最小整数作为法定通过票数。

第十四条回避规则

评议过程实施亲属关系主动回避原则和不利申请回避原则(申请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可提出需回避的校外专家的名单,但最多不得超过3名)。

第十五条列席观察

学校人事处、监察处可委派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列席院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会议,向学校汇报评审过程中的客观情况。

  

第六章 纪律规范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遵守学术规范,学校与院系在启动晋升工作时,应积极宣讲学校关于学术规范的要求,从源头上进行严格要求。在晋升工作中,如发现有失范行为,按照《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复旦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或行为影响和干扰评委,如查证属实,则中止申报,并取消今后2年的申报资格;如已获得聘任,则终止聘任,并按照《复旦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进行处理。

评委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名单和评审专家的意见等相关信息。一经查实,按照《复旦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进行处理。

  

第七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在公布评审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超出规定期限不予受理。

申诉范围为聘任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不当行为。

学校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诉,成立申诉处理小组。申诉处理小组由纪委监察部门、人事处和有关学科专家组成。申诉处理小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形成调查意见,并报分管校长审定后,通知当事人。申诉处理后,若无新证据,不再受理重复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相关说明

1.申请人的成果应是任现职以来获得的成果。

2.所涉及的时限为任现职以来到公开招聘截止日。

3.博士生期间获得的成果不得作为申报成果;具有博士学位的博士后,其成果计算可从其进站之日起计算。

4.申报者在申报截止日前,原则上应未满57周岁。

5.外语、计算机的相关要求,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教师高级职务聘任,例外情况:

1.附属医院的高级职务聘任,按照《复旦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业务系列高级职务聘任实施指导意见》执行。

2、附属医院医务人员申请应聘教授系列职务,由医学学术委员会制定学术评价标准,也按本办法进行操作。

3.从事军工科研的,由军工部门制定相应办法,名额单列实施。

4.个别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学校可随时启动特别评审程序,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院系在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环节和相应规则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学术评价体系,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试行。学校此前颁布《复旦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2008年修订)、《复旦大学学术与技术高级职务岗位聘任“申请资格”必备最低条件》(2008年修订)、《复旦大学高级讲师系列职务聘任实施方案》(2007年修订)、《教师队伍高级职务聘任改革试点方案(试行)》(2006年)、《关于高级职务聘任学术评议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试行)》(校人发[2004]2号)、《关于临床医学教授、副教授职务聘任的补充规定》、以及各院系原先制定的《高级职务聘任程序》、《高级职务聘任学术准入资格最低条件》等文件,在教师职务晋升工作中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