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 2013-01-10 浏览次数: 333

复旦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复旦侨联),是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基层组织,是复旦大学党委领导下的,由本校归侨、侨眷组成的全校性群众团体,是校党委和行政联系本校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复旦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复旦侨联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根据本条例,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广泛地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推动世界和平,振兴中华,统一祖国,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为复旦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做出贡献。

第一章

第一条 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

第二条 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广泛团结归侨、侨眷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促进海外侨胞与祖国进行经济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三条 参与复旦大学的改革和发展,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复旦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而积极工作。

第四条 弘扬中华文化,开展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协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兴办文教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密切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促进乡谊亲情,鼓励他们为复旦大学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促进我校国际间学术交流、友好合作。
   
第六条 加强复旦侨联的自身建设,发扬民主,廉洁奉公,面向群众,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

第二章

第七条 依据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市侨联)章程规定,复旦侨联为市侨联的团体会员。复旦侨联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复旦侨联会员有权参加复旦侨联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复旦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复旦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侨联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九条 复旦侨联会员有义务遵守复旦侨联条例,维护复旦侨联声誉,自觉执行复旦侨联的决议,完成复旦侨联所交付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组织制度

第十条 复旦侨联组织网络由校委员会、校区分会和基层单位联络组构成。

第十一条 复旦侨联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由委员会聘请校内归侨、侨眷中的知名人士担任。

第十二条 复旦大学侨联设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秘书长若干人,处理复旦侨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复旦侨联的主席、副主席及委员由归侨、侨眷担任,任期5年。其候选人名单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并征求上级侨联和复旦大学党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级侨联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复旦大学侨联受复旦大学党委、行政领导,接受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的指导,享受同级人民团体待遇。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复旦大学侨联的经费来源和使用

1、学校拨款

2、会员缴纳的会费

3、热心侨联事业的海内外人士和单位的捐赠。

4、其他收入

5、经费用于开展各项会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复旦大学侨联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复旦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