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关于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登记的管理办法》(复纪[2011]11号)
发布时间: 2011-12-06 浏览次数: 17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关于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实行上交登记管理的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所属的各单位、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上交登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为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实行上交登记管理的专门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部门”),该部门设专门人员(以下称“登记管理人员”),统一负责全校的登记、收交、保管和处理工作;直接受理副处级(含)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附属医院除外)及机关工作人员的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登记事宜;直接受理机关工作人员的礼品上交登记事宜。

第四条 学校所属基层党组织为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登记的二级受理单位(以下称“受理单位”),纪检委员为各单位上交登记管理工作的联络员,负责协助受理单位党组织指导和督促相关人员的上交登记工作。

各受理单位应确定专人(两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的登记、收交、保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对于《复旦大学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登记表》,应即时上报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复旦大学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登记册》,应于当年615日和1215之前报送。

第三章  登记和收交

第五条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应当按规定实行登记或上交:

1. 受礼人一次收受礼品(不含礼金礼券购物卡)价值合计在50200元的,必须进行登记;

2. 受礼人一次收受礼品价值合计在200元(含)以上的,必须先登记上交,再按规定处置;

3. 受礼人所收礼金礼券购物卡,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上交。

第六条 受礼人在收到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不含亲友之间交往和上级组织慰问)后,自收受之日起(若是在外地收受的,自回到所在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向登记管理部门或受理单位主动上交登记。登记管理人员受理后,应填写《复旦大学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登记表》,并向受礼人出具《复旦大学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凭证》。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者,应在登记上交时,向登记管理部门说明理由。

第七条 受礼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应提醒其登记上交,若拒不纠正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置。

第四章  保管和处理

第八条 校登记管理部门对干部职工上交的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实行分级分类严格管理,务必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置。

第九条 校登记管理部门所收交的礼金,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设立的专门帐号(附属医院交医院财务);所收交的各类礼品、礼券、购物卡,可按规定拍卖或委托有关部门兑现后上缴;因有效期等原因不宜拍卖或兑现的礼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用于扶贫帮困、慰问和捐赠等活动。

第十条 校登记管理部门或二级受理单位所收交的礼品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适宜办公的用品、照相机、电子设备、工艺品等高档耐用物品,如需留在本单位、本部门作为办公用品或陈列品保存,应在上交登记的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作为单位资产管理使用。

2.食品提货券等因有效期诸原因不宜拍卖或兑现的礼券,视数额多少(若数额较大,应按本条第4款程序办理),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由学校或本单位用于帮困、慰问或捐赠等活动。

3.不易保存的物品(烟、酒、食品等),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可由学校或本单位使用和处理。

4.校登记管理部门内部遇到上述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应该报经分管校领导或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处理。

第十一条 对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的处理,由登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复旦大学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复旦大学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登记册》。校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应定期汇总上交登记管理情况,报上海市教卫纪工委备案,同时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登记、上交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登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规范上交登记管理工作,并将上交登记管理情况纳入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内容。

第六章   

第十三条 副处级(含)以上非党领导干部,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等科研机构负责人,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等,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 各附属医院等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实行归口统计、独立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127印发的《复旦大学关于干部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实施细则》(复旦纪监字[2000]7号)及之前印发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详见OA)

    1. 《复旦大学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登记表》

    2. 《复旦大学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凭证》

    3. 《复旦大学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处理审批表》

    4. 《复旦大学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登记册》

 

                                             中共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