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管理办法》(复委[2011]27号)
发布时间: 2011-12-06 浏览次数: 17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的兼职行为,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和《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副处级(含)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含具有相应职级的聘任制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如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报酬,是指兼职单位给予的薪酬、顾问费、咨询费、业务费、奖金、津贴以及兼职单位赠予的股权、红利等各种经济利益。
  第二章 禁止的兼职行为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兼职、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校级领导干部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任企业领导、独立董事等职务;
  (二)分管校办产业的领导在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兼职取酬;
  (三)违反规定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四)在兼职的院(系)等所属单位领取与领导职务相关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五)在学校下属企业或者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中以资金或者实物形式入股,未经学校同意将本人科技成果在学校下属企业或者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入股;
  (六)在以领导干部身份参与的有关经济活动中收取酬劳;
  (七)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八)校级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未经学校同意在学校下属单位中任职;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学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
  (九)其他违反规定兼职、兼职取酬和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第三章 限制的兼职行为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以下兼职活动,需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获得批准:
  (一)校级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兼职的,须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二)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学术团体除外)等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需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备案。
  (三)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经营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四)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审批;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需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由党委组织部列入干部的日常管理。
  (五)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章 其他兼职行为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以下兼职活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报告,所获报酬列入年度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内容:
  (一)服务于政府、公共机构、教育组织和专业学会的校外学术性、专业性活动,到其他大学、研究团体、专业学会等机构进行的讲座、论坛、研讨会;
  (二)担任编辑委员会委员职务,为教育或专业组织提供编辑服务,参加学术专著创作活动及编写教科书及其他教学材料;
  (三)对学术论文、项目申请书进行同行评议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复旦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应当收缴。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下发之前所发生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职和兼职取酬行为,能够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减轻、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非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4月印发的《关于复旦大学处级以上干部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的意见》(复旦[96]纪监14号)同时废止。



                                     中共复旦大学委员会
                                       201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