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复旦大学各学生组织机构进行职权界定,旨在建立一个民主化、规范化、效率化的机制。
第二条 复旦大学学生会是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复旦大学全体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复旦大学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 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 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四) 参与学校的各项建设。
第四条 复旦大学学生会接受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在此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复旦大学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复旦大学学生会对外由学生会主席代表。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 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上届学生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八条 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改《复旦大学学生会章程》;
(二) 监督《复旦大学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三) 选举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委员;
(四) 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五) 讨论和决定本届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收集学生提案并要求、督促有关机构予以答复;
(七) 讨论、决定应当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任期两年,代表受推选单位监督。推选单位在必要时有权依照规则更换代表。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原则上依照各院、系本专科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
学生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 品行端正,团结同学;
(三) 自取得复旦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二)有对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审议和表决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学生会工作报告的权利;
(四)有就学校工作提出建议、督促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二) 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主动了解本院系学生意见,并据此提交提案。
第三章 学生委员会
第十二条 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是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其行使权力的常设机关。学生委员会会议由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召集,由学生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解释本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必要时向学生代表大会提交章程修改意见;
(二)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三) 制定和修改《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 选举学生会主席团;
(五) 授权学生会主席团组织建立学生会的各类工作机构;
(六) 根据学生会主席团的提名,决定学生会各类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七) 审议学生会工作计划,监督学生会工作,有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学生会其他工作人员的权力;
(八) 应当由学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两年,学生代表大会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学生委员会由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具体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学生委员会审议决定。
学生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学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利;
(二) 有审议和表决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重大事项的权利;
(三) 有对学生会各部门提出建议、质询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四) 就复旦大学在校学生意见和建议提出提案,督促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的权利;
(五) 在必要时,五分之一或以上的正式委员联名向学生委员会主任要求召开学生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学生委员会候补委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学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行使学生委员权利,认真履行学生委员职责;
(二)主动了解本院系学生的需求,并提出相关提案,积极为学校工作出谋划策;
(三)认真参加学生委员会各种相关会议和活动。
当委员因故无法正常履职时,由学生委员会会议免去其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从不在学生会任职的学生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对外代表学生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 召集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 领导学生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四) 处理学生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当学生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主任代为执行。
第四章 学生会
第十七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委员会负责,定期向学生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学委会的监督。
学生会的组成人员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和干事。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本章程,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学生委员会的相关决定;
(二)决定除应由学生委员会决定的学生会重大问题;
(三)公开选拔并向学生委员会会议提名学生会各类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部长会议、学生会全体会议;
(五)组织开展学生会各类活动;
(六)其他应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开展的工作。
第十九条 枫林校区、张江校区增设学生会校区办公室,在学生会组织构架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能部门,报学生委员会审批。
学生会根据工作职能,设立相应工作部门,对原有部门设置进行调整时,由学生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和具体调整方案,报请学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复旦大学在校本专科生组成的学生社团以团体会员身份归属学生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设正职负责人一名,副职若干名。部长经公开选拔产生,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生会主席团负责。
学生会部长及其以下级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专职老师中聘请一名担任学生会秘书长,任期为一学期,并报请学生委员会通过。秘书长作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代表出席学生会主席团会议,指导主席团工作。
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对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指导的权利和义务;
(二) 有出席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并充分阐述看法、观点和提议的权利和义务;
(三) 有监督学生会财务纪律、管理学生会各项资金的权利和义务;
(四) 有根据学生会有关规定,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和学生会全体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规定的“大会”、“会议”及其它所需涉及表决的会议,凡与会人员超过应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即为有效。对于一般事项的决议,赞同人数超过与会人员的二分之一,即为有效。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赞同人数须超过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出席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相关部门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