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制度
(2014年7月10日六届教代会执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的作用,根据《复旦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代表工作”主要指与履行教代会代表职责相关的工作内容。
第三条教代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和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代表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实施方案;
(二)协调落实代表培训工作;
(三)组织协调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巡视检查等活动;
(四)协调落实代表资格的确认或撤销,代表的增选或补选;
(五)办理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代表工作事项。
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由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承担。
第四条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主要通过参加教代会会议和代表团组织活动的方式进行。
(一)在大会期间,代表履职的主要方式为: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选举主席团、执委会等机构成员;参与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在闭会期间,代表履职的主要方式为:
1.参加校情通报会、座谈会等会议,对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受教代会的委托,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学校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或督促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应参加一次由教代会相应机构组织的调研或督查活动。
3.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教职工加强联系,了解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采用个人、集体或者联名等方式,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提出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意见和建议。
(三)大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由主席团负责召集或安排;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执委会或授权代表工作委员会召集或安排,也可由各代表团自行组织,促使代表活动经常化、制度化。代表团活动由各代表团团长负责召集。
第五条代表履职的保障:
(一)教代会工作机构提供的保障:
1.教代会执委会和各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
2.教代会年会或执委会会议召开前,应当征求代表对工作报告稿和会议有关事项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代表出席有关会议。
3.执委会应当指导委员会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
4.执委会秘书处建立代表联络站,明确专人负责代表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二)校长和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保障:
1.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向全体代表通报教代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以及学校其他重要情况。
2.学校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到基层检查工作或调查研究等,应当注意听取代表的意见。
3.对代表提出的提案、意见和建议,责成有关单位或部门研究办理并及时答复。
4.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保障。
第六条为便于开展工作,教代会代表在参加集体活动时应按要求佩戴代表证。
第七条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
(一)代表所在选举单位的教职工,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有权向校教代会执委会反映本单位代表的履职问题。
(二)代表团及其代表要自觉接受所在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每年一次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开展活动及履职情况,接受评议。
(三)对于表现突出的代表和代表团,执委会将提请大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失职代表,可按照《复旦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和民主程序进行撤免。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校教代会代表工作,二级教代会可以参照执行,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代表工作办法。
第九条本制度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