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举办第三期“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核办理相关事宜”培训班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3-09-11 浏览次数:79 |
医科各单位: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颁发了《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要求医用微生物、人体物质、科研用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必须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而前提是须事先取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目前还有大量单位不了解此项规定,从海关偷报、假报事件时有发生。为使各申请单位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出入境申请办理、审核等各项办事流程及必备材料,经研究决定,我所拟于2013年10月中旬在本市举办第三期培训班,培训费800元(暂定)。请各单位务必于
请管理部门将本通知下发到各实验室业务相关人员。
联系人:富饶(T)33262081;李瑞芳(T)33262074
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医用特殊物品申请受理处
回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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