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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2705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或博士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者,可根据本工作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凡我校已授予过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依照学位授予标准、条件和程序依次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近三年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杂志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已取得可资证明其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的其他成果。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3.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4. 本科成绩单(原件);
        5.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证明。
        同时缴纳资格审查费,填写《复旦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在申请人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后一个月内向我校返回《复旦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加印密封传递),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做出如实鉴定。
        (四)研究生院在收齐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后,在三个月之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除前述提交材料外,审查还包括外国语水平和专业知识综合能力测试。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研究生院将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然后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对其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五)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的起始时间以通知签发时间为准。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需对其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认定包括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和学位论文水平三个方面。每年3月和9月申请人可向相关院系提出答辩申请,经由院系初审通过者,再由校学位办公室进行复审。在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由院系在申请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审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的材料后做出结论。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进行认定
        1. 我校同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可通过在我校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方式进行学习。其课程考试必须按我校相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同样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凡未按照上述要求操作的人员,其课程成绩不予认可。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 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出具合格证书;
        (2) 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出具合格证书;
        (3) 申请人参加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必须严格遵照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在上海市以外地区参加的所有考试,其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4年内通过所申请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取得申请学位必须的学分数,并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4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在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后,可向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出指导学位论文的申请,由院系指定研究生导师对申请人的论文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不能少于1年。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二年以后、五年半以内完成论文答辩工作,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1. 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必须符合我校同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其他方面要求参见我校学位工作细则。
        2. 论文评阅
        (1)由院系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所聘请的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且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不少于一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其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2个月以前,由院系指定的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有关评阅的异议处理参见学位工作细则。
        3. 论文答辩
        (1)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且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不少于二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批准。
        论文答辩前半个月,由院系指定的答辩秘书将答辩者的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 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3)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异议查实情况除外)。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申请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并符合我校关于授予硕士学位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八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以同等学力方式申请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不能再以同等学力方式申请博士学位;
        (三)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或出版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奖项排名为,理工医科类: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文科类:一等奖前两名、二等奖及三等奖均为第一名。
        (四)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博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 硕士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3.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4. 硕士研究生成绩单(原件);
        5.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及其获奖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6. 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同时缴纳资格审查费,填写《复旦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在申请人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后一个月内向我校返回《复旦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加印密封传递),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做出如实鉴定。
(六)研究生院在收齐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后,在三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内容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 由学位办组织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小组由5到7名正高职称专家组成)采取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形式,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等是否具有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进行判定,以无记名表决方式确定是否通过资格审查。原则上不同意申请人免修学位课程,对特殊情况提出需要免修课程者,实行免修不免考;
        2. 申请人必须同时通过资格审查,方能取得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研究生院将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然后按本细则第九条的要求对其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七)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的起始时间以通知签发时间为准。
第九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需对其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认定包括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和学位论文水平三个方面。每年3月和9月申请人可向相关院系提出答辩申请,经由院系初审通过者,再由校学位办公室进行复审。在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一)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由资格审查小组在审核申请人提出申请学位的资格审查时,综合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后做出结论。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由研究生院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可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申请办理应修课程的听课或考试手续。听课或考试均应严格按照我校相同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同一要求进行(同堂上课,同一考试时间、试卷和评卷标准)。对于未办理过听课、考试手续,或未按照我校相同专业在校博士研究生同一标准进行的考试,将不承认其成绩。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院系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二年以后、五年半以内完成论文答辩工作,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1. 学位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对申请人博士学位论文及科研能力的认定除了应坚持与我校同一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同一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某一学科或专门技术领域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4) 申请人在修改学位论文期间必须在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我校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及时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和指导,且需要完成学校和院系对同专业博士生要求的规定和考核程序。
2. 论文评阅
        (1) 由研究生院聘请八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专家不少于三人,博士生导师应占多数,并且应有一定的地域分布。所聘请的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院系指定的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有关评阅的异议处理参见学位工作细则。
3. 学位论文的答辩
        (1)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至少有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论文答辩前一个月,由院系指定的答辩秘书将答辩者的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异议查实情况除外)。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符合我校关于授予博士学位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应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60日后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申请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其他
第十一条 在资格审查中,若申请学位人员所持有文凭为外国教育文凭,需根据国务院学位办[200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位(学历)评估认证意见,对其文凭或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再决定是否按照我国的学士或硕士学位对待。
第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需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支付申请学位的费用,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或本人自理。申请人为申请学位所开支的食宿费及往返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不涉及学历。   
第十五条 向在职人员颁发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各类专业学位可依据国家和学校关于专业学位的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行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1. 学位申请人在参加学校和国家组织的各项考试时,发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2. 在从事课题研究和撰写学术文章、学位论文时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行为。
已经获得学位者,若发现存在上述行为,要撤销其学位,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之外的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会议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