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自收到“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获得复旦大学入学资格。具有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获得学籍。
入学时,新生须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及“高考准考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延长报到期以两周为限。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所致者除外。
第二条 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新生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
体检中被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并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申请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的,按被编入年级的新生序列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逾期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作放弃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取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注册由注册者本人持学生证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人员在注册者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向学校或院系提交推迟注册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推迟注册期以两周为限,三天以内由院系审批,三天以外至两周由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申请者方可推迟注册。未提出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一周内缴费注册。因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章 学 制
第六条 高职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为三年,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延长修业期,但不可提前毕业。延长修业期不得超过三年(含休学),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延长修业期间的学费按所在专业学费同期标准缴纳。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期)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章 选课修读
第九条 已注册的学生可根据“相应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学校提供的课程。学生除修完必修课程外,还应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四章 免 听
第十条 学生对于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课程,除政治、德育、体育等学校规定的课程外,可申请免听。对于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课程以后,必须参加各相应课程的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各课程教学要求制定。
第十三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F计。
第十四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外),经学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院系审批后,允许缓期考试。无故缺考者,成绩以F计。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合格,须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
第六章 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按浮动记分制记载。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等级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F |
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3 | 1.0 | 0 |
百分制参考标准 | 90- 100 | 85- 89 | 82- 84 | 78- 81 | 75- 77 | 71- 74 | 66- 70 | 62- 65 | 60- 61 | 补考及格 | 59及59以下 |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十七条 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考核成绩也可按P、F方式记载;缓考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以及取得的成绩,经学院审核并认定后,可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七章 转学
第十九条 本校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休学是学生经学校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在校修读。在一学期内需要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应当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在得到学校书面同意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应当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每次休学时间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一学期,累计休学不超过三学年,且总修读年限不超过学校的学制规定年限。学生休学起迄时间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二)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的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复学是休学学生在休学期满后恢复在校修读。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由所在院系根据教学培养方案和课程表,安排其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第九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符合第五条第(三)、(四)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二)、(四)项规定,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当退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注销学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提起申诉。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退学所需路费由学生自理。属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原因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
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可以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学校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学时数)的90%,且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结业证书。
结业者在结业后的二年内,可向教务处申请修读未修完的课程。达到毕业规定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申 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的申诉。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外”、“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复旦大学高职生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复 旦 大 学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