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关于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2-03-20 浏览次数:3246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学术类活动的举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学校和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所属或挂靠的各社会团体举办或参与的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国家法定节日的庆典活动,以及面向校内或教育、卫生系统内举办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不列入本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和上海市文件规定,做到依据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规。
(一)不予审批和予以撤销不符合规定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主要包括:要求基层单位、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摊派、拉赞助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有关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活动;明显超出举办者业务范围和职权的活动;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活动。
(二)严格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审批程序。对举办庆典活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1. 学校举办庆典活动(校庆),应报教育部审批;各单位举办庆典活动,应报校长办公室审批,并报监察处备案。机关各部门一律不得举办庆典活动。严格控制举办成立纪念性庆典活动、工程奠基和竣工典礼。
2. 各单位、各部门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要统筹规划、从严控制,并按照程序报批。学校举办的活动,报市教卫党委、市教委批准;各单位、各部门举办的活动,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不得举办临时性的研讨会、论坛活动,尽量减少活动立项的随意性。
(三)严格限制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规模和开支。各单位、各部门举办的活动,要符合工作实际需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标、又无实质内容的活动或可办、可不办的活动,一律不办;确有必要开展的活动,要从严控制参与范围、参加人数、活动期限、接待标准,所需经费全部由举办者承担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列入公示范围,接受财政(财务)和审计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公开透明和廉洁高效。严禁利用举办活动大吃大喝、游山玩水、请客送礼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四)严格规范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确需出席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 党委书记、校长出席活动,应报教育部批准;其他校领导出席活动,应报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2. 机关部处长出席活动,应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副处长出席活动,应经处长批准。
3. 各单位主要领导出席活动,应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核报相关校领导批准;其他领导出席活动,应报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要从严控制对领导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宣传报道。
(五)严格规范举办国际会议或涉外论坛等活动。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在华举办各类涉外论坛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华国际会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1.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申办或承办国际会议;
2.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避免片面追求参会人数。
第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职责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申报审批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应将庆典、研讨会、论坛的举办意义、内容、方案经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举办。申报与举办全过程应规范有序、公开透明,通过信息公开途径接受共同监管。
(二)完善经费预算决算管理制度。由财务处按照学校预决算管理办法,严格经费预决算管理,将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予以审批,并在财务管理中实行会议费用单独列项和定额核算
(三)严查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各种违规举办活动,将按《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各部门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工作规则,并报校办和监察处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报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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