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周转性教师公寓租赁管理条例 |
发布时间:2010-08-22 浏览次数:587 |
复旦大学周转性教师公寓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学校周转性教师公寓(以下简称教师公寓)的管理,有效利用学校教师公寓的有限资源,化解青年教师的居住困难,使教师公寓正常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关联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的教师公寓是专供本校教职工、引进人才、外聘高级职务人员与博士后租赁居住的过渡性用房,只租不售,产权属复旦大学。
第三条 学校对教师公寓实行周转性、有期限、契约化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教师公寓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监督检查教师公寓管理部门的工作。教师公寓租赁办公室(简称租房办)是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具体工作部门。
第二章 租住教师公寓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租住教师公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校在职教职工;
2、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简称“新人”);
3、教职工在沪无自有住房(含自购的商品房);
4、学校引进人才、外聘高级职务人员与博士后租住教师公寓的条件见附件(引进人才公寓、博士后公寓租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租住教师公寓的程序
第六条 租住教师公寓的程序
1、入住教师公寓
(1)申请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由本人登录房委会网站 (房委会、房改办、租房办联合设置一个网站,简称房委会网站),下载并填写《周转性教师公寓租赁申请表》,送交租房办审定;
(2)选房
a、对存量充裕的房型实行网上选房,具体办法可登录房委会网站查询;
b、对紧缺的房型,租房办根据申请人的职称(职务)、工龄、进校工作年月等有关参数进行排序,三榜公示锁定,然后按序选房;
(3)签订《教师公寓租赁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凭《教师公寓租赁协议》到校财务处交付租赁保证金;
(4)凭租赁保证金收据通知联到租房办开具入住通知书,并到教师公寓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2、退出教师公寓
(1)退房人到教师公寓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并领取退房单,再到租房办办理退房手续,租房办通知人事处从退房下月起停扣房租;
(2)凭租赁保证金收据到校财务处退领租赁保证金。
第四章 教师公寓的租期和租金
第七条 教职工租住教师公寓单元房实行有期限过渡,租住教师公寓结婚过渡房(套房)不得超过五年,期满后不予续租,逾期不退出教师公寓,逾期后第一年的房租按评估租金加倍,第二年的房租加2倍,以此类推。
第八条 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评估公司对教师公寓的租金进行评估,实行一房一价。教师公寓的房租按评估价(仍低于市场价)全额收取。参照市场情况,对租金进行适时调整。
第九条 教职工租住教师公寓的租金由租房办核定后由人事处从租住人的工资中扣缴。
第五章 教师公寓的管理
第十条 租住教师公寓实行契约合同制度,凡租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应与租房办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教师公寓住房:
1、调离学校、辞职、离职;
2、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3、自费出国(境)留学办理离校手续;
4、租住教师公寓期间已自购住房;
5、学校认定应退房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租住教师公寓期间,公派出国留学的,需另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租住人如违章、违约用房的,学校有权终止《教师公寓租赁协议》,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收标准为租金的3倍;租住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学校可以解除《教师公寓租赁协议》并要求按被损坏租赁物的价值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章、违约用房:
1、擅自占住教师公寓住房(床位);
2、改变教师公寓住房(含附属配套设施)用途、或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
3、未经管理部门许可,违章进行室内改造装修、户外乱搭建;
4、违反《教师公寓租赁管理条例》和《教师公寓租赁协议》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教师公寓的物业服务管理
由总务处代表学校以招投标形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对教师公寓进行物业管理。对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租住人可向租房办反映,租房办有责任督促物业公司给予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引进人才
第十七条 本《管理条例》经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由租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有关教师公寓的租赁政策和管理规定凡与本《管理条例》不一致的,以本《管理条例》为准。
附件
引进人才公寓、博士后公寓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复旦大学周转性教师公寓租赁管理条例》基础上,特制定本条例作为其附件。
第二条 复旦大学引进人才公寓(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公寓)、复旦大学博士后公寓(以下
第三条 学校对引进人才
第四条 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引进人才、外聘高级职务人员,以及博士后政策,与租房办共同对引进人才公寓、博士后公寓实施管理。
第二章 租住引进人才
第五条 申请租住引进人才公寓的条件
1、享受复旦大学引进人才待遇的教职工;
2、享受外聘高级职务人员待遇的教职工。
第六条 申请租住博士后公寓的条件
1、在站学校经费博士后(即校自筹经费博士后);
2、在站国家经费博士后。
第三章 租住引进人才
第七条 租住公寓的程序
1、入住公寓
(1)申请入住引进人才公寓的引进人才、外聘高级职务人员,填写《过渡房申请表》,向人事处专家综合服务室,或通过人事处引进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与租房办、承租人所在单位、人事处签订四方《过渡房租赁协议》;
申请入住博士后
(2)申请人凭《过渡房租赁协议》、《博士后公寓租赁协议》到校财务处交付租赁保证金;
(3)申请人凭租赁保证金收据通知联到租房办开具入住通知书,并到公寓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2、退出公寓
(1)退房人到引进人才
(2)凭租赁保证金收据到校财务处退领租赁保证金。
第四章 引进人才
第八条 引进人才公寓实行有期限过渡,租住期限为12个月。引进人才公寓的房租按评估价全额收取。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评估公司对相关公寓的租金进行评估,实行一房一价。参照市场情况,对租金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12个月租住期满后,引进人才公寓租住人应无条件退出公寓。如因特殊原因没有办理退房手续的,自第13个月起,月租费提高到原租金的2倍。累计租满24个月,第25个月必须搬出。
第十条 博士后公寓原则上租住期限为两年,租赁协议两年一签。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必须经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批准并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博士后公寓的房租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租住上述公寓的租金由学校核准后从租住人的工资中扣缴。
第五章 引进人才
第十二条 按《复旦大学周转性教师公寓租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条例》经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报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由人事处、租房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引进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