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发布 自2013年9月27日期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招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上海市、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校园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及附属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改、翻修和维护等事项。
学校各类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标准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条 招标分为上海市招标、学校招标。上海市招标指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应在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机构监管下进行的招标;学校招标是指由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应当在上海市指定机构进行的招标,学校任何部门不得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应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应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四条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复旦大学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工作小组由分管基建修缮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书记和有关工程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实施领导、组织、监督与协调;
(二)研究制订、解释学校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督促招标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审定学校“建设项目招标评审专家库”成员;
(四)审定应招标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讨论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六)讨论决定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
第六条 学校设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学校招标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归口管理招投标工作。招标管理办公室挂靠基建处,由基建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招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建立和管理学校“建设项目招标评审专家库”;
(三)接受建设项目招标申请,审核相关资料,确定招标方式;
(四)组织拟定并审核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五)组织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等进行调研;
(六)组织并实施对投标人资质的审查;
(七)对按照规定应纳入国家(地方)政府招标的事项,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八)对于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活动,按照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公示评审结果,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建立建设项目投标人信息库和参建行为的信誉档案,建立健全投标人准入、监督、淘汰机制;
(十)向招标工作小组汇报招投标工作进展和实施情况;
(十一)配合做好招标采购中的投诉以及法律纠纷等相关事宜;
(十二)负责招投标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立卷存档;
(十三)完成招标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建设项目的情况,组织并做好项目的考察、论证、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拟定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控制价和合同文本,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等文件;
(三)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等进行考察;
(四)组织招标答疑和工程现场踏勘,编制招标答疑文件;
(五)推荐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投标人;
(六)根据学校要求选派代表参与评标;
(七)组织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监督合同执行,组织项目验收。
第八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招标项目的建设资金安排情况,发表审核意见;
(二)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建设资金支付的条件,是否符合年度财务资金管理计划。
第九条 资产处的主要职责
对建设项目招标行为中涉及的设备采购事宜,发表咨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的拟发布的招标文件,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二)对工程管理部门拟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新增内容,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三)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审计制度,采用事前、事中或事后的不同审计方式,对建设项目招标的行为和结果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招投标项目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提出廉政要求;
(二)监督检查招投标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对招投标活动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四)受理和查处有关招投标活动的信访投诉和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十二条 上海市招标的基建修缮项目范围及方式
(一)各类基建修缮项目的工程发包,以及相关材料、设备、服务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采用上海市招标:
1. 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上海市招标的基建修缮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项目,经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同意报上海市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学校招标的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招标的基建修缮项目范围及方式
(一)各类基建修缮项目的工程发包,以及相关材料、设备、服务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采用学校招标方式:
1. 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3. 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 学校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下可经招标工作小组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二)对于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年度入围资格招标。入围资格招标每2-3年进行一次,确定若干家施工单位,授予其入围资格并向校内单位公布。入围单位实行考核淘汰制。校内任何单位不得聘请未取得入围资格的单位从事上述工作。
合同预算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共同商议,在取得入围资格单位范围内选择确定具体施工单位。
合同预算价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在取得入围资格单位范围内邀请招标。
(三)对于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下但无法列入上述范围的高压配电、煤气管网改造、消防安防技防、电梯改造等需要特殊资质以及急抢修等特殊情况的建设项目,超过50万元的,可通过邀请招标或入围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单项合同预算价低于50万元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可与使用单位商议,采用其他合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教育部或上海市审批文件中明确招标方式的项目,按文件明确方式实施。
第十六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另行制订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需要履行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已通过,立项、审批手续已取得批准;
(二)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十八条 招标工作流程
(一)有关工程管理部门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送达《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书》和招标需要的相关材料,提出委托招标申请,材料提供不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
(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接受委托,制订项目招标投标方案;
(三)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提供材料编制或者委托编制招标文件;
(四)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必须在学校信息公开网页发布所有的招标信息,并有针对性地通过相关公开信息渠道发布招标信息;
(五)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投标人报名情况,对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向相关部门征询或组织资格预审评审会,全面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单;
(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七)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八)有关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问题,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踏勘、答疑;
(九)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完成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十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示评标结果,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十二)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有关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十四)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手续;
(十五)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整理、归档招标资料档案。
对于属于上海市招标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书》和招标需要的相关材料后,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开标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互相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投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开标过程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详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上海市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按上海市相关规定组成;学校招标项目的评标评委会由工程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表和专家评委共5-9人(取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应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则上应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时,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经过两次招标仍然发生不符合招标要求(流标)的特殊情况,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专题向招标工作小组报告。
属于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建设项目经招标工作小组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经批准不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取其他合规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督促参与学校基建修缮项目招投标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部门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招标活动及当事人应依法接受上海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监察处、审计处要求提供监督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招投标管控平台,畅通师生员工知情和参与民主监督的渠道,并建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考核机制,对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我校从事相关工作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参加我校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
1. 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2. 未严格履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签订的合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3. 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
4. 施工结算高估冒算情节严重的;
5. 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或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6. 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7.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8.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违反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相关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招投标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招投标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与专家、投标人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收受他人好处和受贿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损失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如发现评标专家有严重违反国家和学校招投标规定的,取消其在我校的评标资格,并将情况通报专家所属有关单位。
第三十条 对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及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投标,如发现投标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取消其投标人资格,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将向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规定为准。以往学校的各类关于基建修缮招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所称“工程管理部门”是指基建处、总务处、信息化办公室、保卫处以及其他涉及工程管理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复旦大学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