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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预算预备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1-10  浏览次数:2293
 

  (2012年5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7日发布自2012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增强学校总体调控财力,并解决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开支项目,学校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预算预备费。为规范与加强学校预算预备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预备费的具体额度,由财务处根据学校每年的财力状况在预算草案中提出安排建议,经预决算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三条 预算预备费是学校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包括由校长负责审批的预算调节费,以及由分管文科、理科、医科副校长负责审批的学科建设统筹费。
(一)预算调节费可以用于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新出现的,没有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但又是学校事业发展所急需的各类支出项目;
(二)学科建设统筹费分为文科、理科、医科三类,专用于年度中新增的各类学科建设项目,且不得交叉使用。各类新增学科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学科建设统筹费。学科建设统筹费无法安排的,才能申请使用预算调节费。
第四条 校内各预算单位或部门的下列开支项目不能申请使用预算预备费:
(一)应该列入预算申请范围,但由于预算单位或部门缺乏预见或工作失职,未在年初申请预算时提出,并由此导致预算执行过程中无法正常开支的项目;
(二)预算中已安排项目出现的超预算支出部分;
(三)在后续年度会持续发生的人员支出。
第五条 预算预备费的申请与初审:
(一)校内各预算单位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使用预算预备费的申请;
(二)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各相关职能部处和财务处,分别负责对申请报告中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与建议上报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审批;
(三)超过50万元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先组织专家论证,方可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六条 预算预备费的审批:
(一)校长负责审批预算调节费申请报告;
(二)分管文科、理科、医科的副校长,分别负责审批学科建设统筹费申请报告。但如果所审批项目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研究领域或学科直接相关,应该遵循“利益回避”原则,无论项目金额大小,均提请校长审批;
(三)需要动用预算调节费或学科建设统筹费的单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均需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下达预算预备费,预算预备费原则上只转账、不列支,即获准在预算预备费中开支的项目,其款项不在预备费中直接列支,而是划转到项目执行部门,在批准的金额内据实列支。
第八条 分配下达的预算预备费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按申请预算预备费时提出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在实际使用时,应遵守学校有关经费开支报销程序和标准。
第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时,凡是未分配下达的预算调节费一律自动注销,不结转下一年度。
第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时,财务处应分别编制当年的“预算调节费使用情况表”和“学科建设统筹费使用情况表”,经校长和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确认后,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