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项目制科研人员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索取号:G0010701000-2022-0004  发布时间:2023-04-26   浏览次数:12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复旦大学流动科研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规范项目制科研人员的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任务为导向,设置有期限工作岗位;同工同酬,同等社会保险;课题组自主设置岗位与聘用、自主承担费用、自主考核管理;依法合同聘用,期满自动退出。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课题负责人在申报课题时,应将聘用人员所需的经费列入预算。课题负责人根据承担科研任务需要与经费预算及学校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通过院系向人事处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并提交岗位所需要的协议工资总额经费(或经费证明)。确为任务需要并有充足经费支持的岗位,学校应给予设置。

第四条 项目制科研岗位设置期限不得超过科研任务的完成期限,岗位设置期限一般为13年,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五条 项目制科研人员实施协议工资制度。学校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结合国家基本工资及津补贴、校内岗位津贴等因素)测算项目制科研人员薪酬指导标准,薪酬指导标准结合学校薪酬变动等因素,进行年度调整。用人单位提供的协议工资不得低于学校制定的薪酬指导标准。绩效奖励参照学校奖励标准,结合业绩考核情况进行个性确定。

第六条 项目制科研人员的协议工资全部由课题负责人承担,学校参照校内同类人员按有关规定依法为项目制科研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及公积金。

第七条 学校为项目制科研人员提供周转性公寓或公租房,并参照青年教师标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 项目制科研人员在岗期间可以复旦教师身份申报国家、地方各类研究项目,工作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须将复旦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九条 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公开招聘,课题负责人自主面试确定人选,所在单位党政会议审议聘任;学校备案,办理手续。

第十条 项目制科研人员应具有良好教育背景,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制科研人员与学校签订项目制科研人员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项目制科研人员须与课题组负责人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结合工作协议对项目制科研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进行年度考核。课题负责人在分配课题组科研绩效中,应根据课题执行过程中参与研发人员的实际贡献,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绩效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终止聘用。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期满后,聘用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根据孔子学院承担的对外汉语教学任务,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设置项目制专任教学岗位,岗位设置期限按照学校承担的国家汉办任务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设置。项目制专任教学人员的聘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制人员的管理,原则上按照本细则实施,如本细则未明确的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批后,可通过合同进行补充约定。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的现行规定及项目制人员具体情况,经学校同意,制定相关的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校人事处负责制定相关操作文本及工作服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