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
索取号:G0010111001-2022-0003  发布时间:2023-04-27   浏览次数:338


复旦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

(2014513日六届教代会执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大会提出并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的基本方式,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教代会主席团和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大会和闭会期间的提案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在工会与相关代表团协商的基础上,由工会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委员会成员通常由校工会专职干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教代会代表组成。主任或副主任在委员会内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提案工作制度;

(二)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和协办单位。

(四)将正式立案的提案报送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签阅后,分送其他相关校领导批阅;

(五)将经校领导阅批的提案送达相关职能部门承办;

(六)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

(七)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八)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九)评选优秀提案;

(十)提案归档。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按需要召开会议。对是否立案问题实行委员会民主方式表决。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在讨论提案是否立案等需要表决的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以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八条 校工会办公室承担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九条 教代会正式代表和相关集体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提案:

A.由1名代表作为提案人,2名以上代表附议提出。

B.由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的提案小组作为提案人。

C.由代表团或联团名义提出,以一位团长作为提案人。

D.由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提出,以主任委员作为提案人。

第十条 提案应当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提案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建议,案由事实清楚、案据客观确凿、建议具体可行。

   第十一条 提案的撰写、附议均在教代会网上提案系统(登陆校工会网站http//www.gonghui.fudan.edu.cn,“用户名”为代表姓名,“密码”为代表工号)操作,使用统一格式的《复旦大学教职工代表提案表》。遇特殊情况,代表也可采用纸质方式提交提案表。

第十二条  提案实行全年受理、分批处理、集中报告的形式征集和办理。具体时间分为“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阶段。“大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办理工作一般开始于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另行通知,除此均为“闭会期间”的提案工作。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障提案质量的原则,对代表所提交的提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表进行审查,符合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并根据提案内容确定主办和协办部门,对于内容相近或相似提案,可作并案处理。

(二)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向提议人说明情况,或退回提议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对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相关部门参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

(二)不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

(三)没有经过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

(四)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的;

(五)校领导或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待办的;

(六)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七)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工会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整理、汇总、分析。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审签后提交学校办公室,在报分管校领导签阅并经其他相关校领导批阅后,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进行研究,明确提案办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并在30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意见通过《复旦大学教职工代表提案处理表》形式向提案人予以答复。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八条 提案办结条件:

(一)对以A种方式征集的提案,承办单位需要联系与答复提案人和附议人,采取沟通会的方式听取意见,如提案人和半数以上附议人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即可结案。

(二)对以B种方式征集的提案,承办单位需要联系与答复提案小组,采取沟通会的方式听取意见,如提案小组成员半数以上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即可结案。

(三)对以C种或D种方式征集的提案,承办单位可以联系与答复团长或主任委员,由他们负责召集相关代表会议听取意见并书面反馈征求意见结果,需要时承办单位负责人可以到会说明情况,如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半数以上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即可结案。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规定的30日内对提案办结并报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应根据主管校领导的意见,再次办理提案答复,选择提案的承办状态(“已解决”、“正在解决”、“列入计划,逐步解决”或“因条件限制难以解决”),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办理结果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流转给提案人。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在一周内将提案处理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提案办理情况,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提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提案工作正常开展。工会办公室应做好提案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六章 评优与表彰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代表团组织好提案,承办单位办理好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将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奖”、“提案工作优秀组织奖”和“提案工作优秀承办奖”,并在教代会上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优秀提案奖”评选条件: 选题立意高、视野宽,属于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或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建议切实可行,预期可产生明显积极影响;文字表述清晰、规范。

    第二十四条 “提案工作优秀组织奖” 评选条件:积极组织研讨,鼓励代表撰写提案;提案数量多、质量高、参与面广。评选范围为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提案工作优秀承办奖”评选条件:高度重视承办工作,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克服困难落实重要提案;承办数量较多,提案人满意率高;通过承办重要提案,明显促进学校与本单位工作。对于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提案,以主办单位为评选对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提案办结后的落实工作,将按照《复旦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200910月印发的《复旦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同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