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租赁制用工“协议工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3364
 

2009年4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校通字〔2009〕20号  2009年5月6发布

  为适应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变化,吸引优秀人才,减少劳动纠纷,降低用工风险,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法律、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学校事业单位特点,特对租赁制用工“协议工资”标准,以及调整机制等相关事宜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租赁制形式用工和用工类型
  租赁制形式用工,即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指的是,学校与有关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拟用工相关人员,作为被派遣劳动者,与该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则由学校相关用工单位提供。
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租赁制用工人员,为暂任全聘,非复旦大学正式编制用工人员。
其用工属性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包括:A、项目租赁,B、固定期限合同租赁(参见《复旦大学“科研助理”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二、薪酬构成
  租赁制形式用工实行“协议工资”。除协议工资外,由学校相关用工单位为上海市户籍,或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缴纳7%的住房公积金和37%社会统筹费;为外省市户籍人员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三、协议工资参考标准
1、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协议工资”参考标准,结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级、工作年限因素,参照在编全聘人员薪酬待遇调整、确定。
2、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协议工资”参考标准,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学校定额追加工资+技术津贴”,调整、确定。
3、对各用工单位(不包括校产各企业和后勤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以课题经费或者其他自筹经费支付工资的,学校所制定的工资标准为参考标准。各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对合理的工资标准;主要结合岗位业绩考核,按照多劳多酬、优劳优酬原则,确定不同业绩、不同待遇的差异、灵活的租赁人员协议工资具体标准。
四、动态调整机制
1、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协议工资”参考标准,参照在编全聘同类人员薪酬待遇增资情况,以及相应计算比例实时调整。
2、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协议工资”参考标准,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实时调整,学校定额追加工资、技术津贴原则上不作调整。
3、各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学校动态调整的标准,自行制定动态调整的相对合理的工资标准。
五、其他
1、原复旦大学非完全在编人员参照此方案执行。
2、本《规定》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