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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工勤技能岗位灵活用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2210
 

2009年4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校通字〔2009〕20号  2009年5月6发布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我校对工勤技能岗位实施灵活用工管理。为效率用工、规范用工、合法用工,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目的、宗旨
1、国家与学校政策规定:在编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总量自动减少
  按照《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等国家文件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因此,学校不再以事业编制-全职-固定-合同聘用用工形式,招聘使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2、灵活用工:人力资源总量控制、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经费分担原则
  坚持人力资源总量控制、有效使用(配置效率)和经费分担原则,严格控制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原则上,学校经费不能用于各用工单位工勤岗位灵活多样用工。如有切实需要,各用工单位,通过经费自筹或是经费分担方式,采用灵活多样用工形式招聘使用各类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3、合法用工、规范用工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因此,必须理顺与规范灵活用工、合法用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劳务纠纷、消除用工风险。
二、用工形式
4、多样化用工形式
1)租赁制用工。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全日制劳动合同。
2)本市人员(协保、待岗)全日制劳务用工。相关人员与学校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
3)校内外退休返聘(含待退返聘)。相关人员与学校各用工单位签订《校内岗位返聘协议》或《劳务协议》。
4)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临时用工
5)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6)劳务外包。今后各单位一般保洁、保安等工作,一律外包给专业劳务公司承担,由学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资质较好的社会专业物业公司。
5、租赁制用工形式
  租赁制形式用工,即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指的是,学校与有关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拟用工相关人员,作为被派遣劳动者,与该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全日制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则由学校相关用工单位提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可采用劳务派遣(租赁制)用工形式使用相关人员。
6、外来务工人员用工选择
  工勤岗位上的外来务工性质,具有典型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采用劳动合同用工,不符合学校各用工单位使用外来务工目的、初衷;事实上,使用外来务工的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高校无法采用劳动合同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租赁制),是使用不在编、暂任全聘性质的外来务工的比较合理的用工形式,但其岗位数量也应严格控制。
鉴于此,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停止采用劳动合同用工形式使用外来务工人员。
三、工勤技能岗位灵活用工管理
7、用工管理
(1)各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如有切实需要,选择采用租赁制、本市人员(协保、待岗)全日制劳务用工、校外人员退休返聘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经各用工单位(院系所等)党政领导班子讨论、批准后,填写《复旦大学工勤技能岗位灵活用工申请审批表》(含岗位设置-用工形式-用工期限-工资薪酬-经费渠道-个人信息等),向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用工书面申请。学校形式核准后,办理具体用工手续。本市人员(协保、待岗)全日制劳务用工、校外退休返聘、非全日制等用工,须由各用工单位,向校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备案,并签订《劳务协议》、或《非全日制工作协议》(由学校统一制定)。各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安全程度,以及为防止意外伤害等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雇主责任险”。
2)校内人员返聘,按照复旦大学《退休返聘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3)各具体用工单位,应严格实施岗位管理,加强岗位考核,促进人员充分流动。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岗位薪酬
  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9、管理部门
1)租赁制用工、本市人员(协保、待岗)全日制劳务用工、校外人员返聘、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由校人才交流中心归口管理。校人才交流中心建立灵活用工人员名册备查。
2)校内返聘,由人事处退休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建立校内返聘名册备查
10、各用工单位合法用工责任
  强化各用工单位规范化、合法化用工意识。任何用工单位不得自行以口头约定或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等合约形式使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禁止以租赁制用工以外形式使用本市待业人员,杜绝非法用工。
四、附则
1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复旦大学为独立法人的下属各二级单位(不包括校产各企业、出版社、后勤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用工管理。
12、生效实施与解释权
  本《办法》自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生效实施。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聘任工作小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