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3232
 

校通字〔2009〕29号  2009年6月30发布

  为加强对我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仪器设备、家具和房产类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教高[2000]9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育部教财厅[200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教[2008]49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报废界定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学校所属各部门占用、使用的在学校资产管理处已登记的资产属性为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和房产等固定资产注销行为。
  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无法继续使用,或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维修费过高无修复价值等,需要进行产权注销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均可办理报废手续。
  学校房屋因年久破旧、存在安全隐患、或原房屋不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需要在原址上新建房屋等情况,在完成房屋报废鉴定前提下,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后,办理房屋报废手续。
二、报废处置流程
  仪器设备和家具需要报废,应填写《复旦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申请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送资产管理处审批。单件价值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还需要提交《复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根据设备价值大小逐级审批。
  报废技术鉴定组织工作。报废单件价值20万元及以上小于100万元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报资产管理处,设备所在院系组织报废技术鉴定。单价100万元及以上设备,部门提交《复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
  报废申请获批准后,报废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应交还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为保证固定资产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实需要的零部件,应在《复旦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中注明,在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卸。
  报废后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对校内单位开放,对于确有实用价值的整机、零部件、附件等,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可以在校内单位调剂使用。报废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原则上不售卖给校内职工。
  报废的仪器设备如系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须先到复旦大学辐射防护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报废实物由该办公室指定的具有专业回收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房屋报废必须先做报废鉴定,鉴定的组织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处在收到《复旦大学房屋报废鉴定报告》后,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在获得批准后,报废房屋进行拆除。
三、报废审批权限
  凡报废仪器设备和家具单件价值小于20万元的,由部门填写《复旦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申请单位审核,资产管理处审批。
凡报废仪器设备单件价值2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对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提交《复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报告》,同时填报《复旦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
  报废单件价值20万元及以上小于40万元的,由资产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批;报废单件价值40万元及以上小于100万元的,由主管校长审批;报废单件价值100万元及以上小于800万元的,由主管校长审核,报教育部审批;800万元及以上的,报教育部审核后财政部审批。
  房产报废单幢价值小于100万元的,由主管校长审批;报废单幢价值100万元及以上小于800万元的,由主管校长审核,报教育部审批;800万元及以上的,报教育部审核后财政部审批。
四、报废过程中残值管理
  仪器设备、家具、房屋报废处置过程中残值处理,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数量较多价值较高的报废资产,可以招标拍卖的需要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产生的收入交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五、报废资产销账管理
  仪器设备和家具报废,完成回收手续后,资产管理处依据《复旦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第一联进行销账处理,报废资产销帐结果定期分类汇总后,交财务处作对应资产减值处理。
  房屋报废后,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同期做房屋固定资产销帐和减值处理。
六、报废资产处置上报管理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报废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上报有关材料的,资产管理处负责收集、汇总、上报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报废资产处置报告,报废资产证明材料,技术鉴定报告,资产处置公示材料等。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