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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科研助理”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4483
 
 2009年4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校通字〔2009〕20号  2009年5月6发布
 
一、目的与原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一流大学建设,鼓励院系(所等)采用租赁制用工形式,设置不在编、暂任全聘的研究和实验技术流动岗位,建设灵活高效的“科研助理” 队伍,优化在编全聘科研队伍结构,建立在编全聘(常任轨道,类似于tenure-track)与不在编全聘(暂任,类似于non-tenure-track)相结合的全新科研队伍管理体制。
第二条 在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前提下,探索建立一套包括岗位设置、用工申请、公开招聘、形式审核、待遇支付、考核评估等日常管理在内的,规范的灵活用工管理机制。
第三条 坚持在总量控制、效率配置、岗位管理原则,结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发展规划,满足学校各类科研机构与科研项目对各类研究和工程、实验技术人员的迫切需求。同时,“科研助理”队伍建设,有助于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
第四条 积极落实《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及《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精神,有效缓减毕业生就业压力。
 
二、岗位性质与用工类型
第五条 岗位性质
1、本《方案》“科研助理”岗位,是指院系(所等)为协助完成科学研究而设置的研究和实验技术流动性岗位。
2、本《方案》“科研助理”岗位,采用租赁制用工,即,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第六条 岗位类型
1、项目性质科研助理岗位。是院系(所等)科研机构或课题组,为完成具有明确时间限制的科研项目,采用项目性质合同用工。项目结束,合同到期,用工关系自然解除。
2、固定期限科研助理岗位。是承担课题的院系(所等)科研机构或课题组,视科研需要,按照固定期限合同(一般2年或以上)一次或连续用工。
 
三、岗位设置与管理
(一)岗位序列、岗位设置
第七条   “科研助理”岗位,分研究助理(RSR)岗位和工程、实验技术助理(RST)岗位两个序列。
第八条   “科研助理”岗位设置前提为,(1)承担相当规模或相当数量的科研项目,特别是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或者(2)维持院系(所等)科研、教学实验、大型仪器设备运行正常需要。
第九条 院系(所等),在核准在编人力资源规划范围内,通过“科研助理”方式,对中级研究与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在编前综合考察试用,学校分担100%人员经费。初级研究与实验技术岗位,必须采用“科研助理”用工方式招聘。
(二)岗位准入基本条件
第十条 科研助理招聘的基本条件,一般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位的综合素质与潜力强的优秀毕业生。
第十一条 如果考核优秀,具有成为科研骨干潜力,且相关院系(所等)有相应编制,那么,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研究助理在经过2-4年,以及中级工程、实验技术科研助理经过4-6年聘期后(含初级资格年限),可按照相关岗位招聘条件与校内公开招聘规定程序,由用工单位向学校提出——竞聘转为学校正式在编人员——申请,签订聘用合同(3年期左右)。
(三)岗位招聘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各院系(所等)应严格按照学术程序(院系学术委员会,岗位聘任领导小组等),根据科研项目需要,填写《复旦大学科研助理岗位招聘申请审核表》,向人事处人力资源招聘办公室提出岗位招聘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学校形式核准后,进入公开招聘程序。具体招聘程序参见《关于加强规范公开招聘一般新进工作人员工作的暂行规定》(校人发[2008]7号)和《复旦大学岗位聘用实施方案》(校人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 招聘结束后,拟用工人员及用工单位填写《复旦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用工审核表》,报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学校核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流程办理具体用工手续。
(四)岗位薪酬待遇、经费来源和其他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相关用工单位向“科研助理”,提供“协议工资”,为上海市户籍,或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缴纳7%的住房公积金和37%的社会统筹费;为外省市户籍人员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第十六条 工资标准按《复旦大学租赁制用工“协议工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助理”岗位人员薪酬待遇,以及管理费用等,均由院系(所等)科研机构、课题组,按国家和学校规定,从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自行支付。由财务处与科研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经费使用细则。
第十八条 院系(所等),在核准在编人力资源规划范围内,(1)基于院系正常科研需要,通过“科研助理”方式,对中级研究与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在编前综合考察试用;(2)基于维持院系教学实验、院系大型仪器设备运行正常需要,招聘初级科研助理的,其人员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九条 “科研助理”岗位人员使用R字序列工号。学校为其办理校园一卡通(时效与合同期限一致)。
第二十条 经批准转聘为学校正式编制的人员,其工龄(包括职称年限)与租赁(被派遣)年限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计算。
(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与评定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科研助理”队伍建设,学校为“科研助理”岗位人员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与评定便利。可以由“科研助理”个人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规定程序,由学校认定或是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做档案记录,其待遇按照《复旦大学租赁制用工“协议工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助理”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分研究和实验技术两个序列,最高为中级。
初级专技职务资格包括:研究实习员资格、助理工程师资格和助理实验师资格。中级专技职务资格包括:助理研究员资格、工程师资格和实验师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与评定必备条件,参照《复旦大学晋升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认定、申报必备条件》执行;其“认定或评定程序”按照复旦大学相关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认定、申报工作通知执行。由校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布置,人事处师资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资格认定、评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科研助理”如按规定程序转聘为复旦大学正式编制人员,学校正式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租赁期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若租赁(被派遣)期结束,离开学校,复旦大学为其出具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
(六)岗位用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具体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术程序(院系学术委员会,岗位聘任领导小组等),加强科研助理岗位设置与招聘用工严肃性、规范性;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参照学校有关岗位管理政策规定,自行建立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岗位管理,建立年度与聘期考核制度,确保岗位充分流动。校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布置实施年度考核,院系考核办法与年度、聘期考核结果须报学校备案。
“科研助理”不能申请在职攻读学位。
固定期限科研助理,在同一岗位累计聘期一般为4-6年,不超过6年;在不同岗位累计聘期,不超过9年。
在不同岗位累计聘期6年内未能竞聘转为正式在编岗位的,6年期满后,或者不再续聘、离校;或者转聘至其他科研助理岗位,但不能再申请竞聘转为正式在编岗位。
 
四、附  
第二十六条   条件成熟下,探索采用租赁制用工形式(2-4年聘期),建立研究、工程实验技术高级职务岗位灵活高效、充分流动的岗位管理新体制。
第二十七条 除该学科教师招聘渠道非常局限等特殊情况,学校一般不从国内应届毕业生中,招聘中初级在编全聘教学、研究人员。各院系(所等),可以租赁制“科研助理”用工方式,招聘应届毕业生。也可选择“博士后师资储备制度”、“优秀研究生出国培养师资储备”,考察使用应届毕业博士。
第二十八条 已在岗实验技术租赁人员,其岗位管理,参照此方案调整。
第二十九条 院系(所等)、机关租赁文员,公共服务机构租赁专业技术人员等,其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聘任工作小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租赁制用工定义及科研助理岗位用工类型
 
        租赁制用工,即,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指的是,学校与有关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拟用工相关人员,作为被派遣劳动者,与该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则由学校有课题项目的、或是有日常科研需要的院系(所等)科研机构或课题组提供。
        我校设立的科研助理岗位,是指院系(所等)为协助完成科学研究而设置的研究和实验技术流动性岗位,采用租赁制用工,即,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用工属性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
        科研助理岗位有二种基本用工类型:
        1、项目性质科研助理岗位。是一种完全流动的,全职不在编暂任形式租赁。是院系(所等)科研机构或课题组,为完成具有明确时间限制的科研项目,采用项目性质的相应期限劳务派遣用工。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项目结束,合同到期,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及与学校的派遣(租赁)关系自然解除。
        2、固定期限科研助理岗位。是一种相对固定,全职不在编暂任形式租赁。是承担课题的院系(所等)科研机构或课题组,视科研需要,按照固定期限一次或连续采用劳务派遣用工。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一次或连续订立相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考核优秀,具有成为科研骨干潜力,且相关院系(所等)有相应编制,那么,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研究助理在经过2-4年,以及中级工程、实验技术科研助理经过4-6年聘期后(含初级资格年限),可按照相关岗位招聘条件与校内公开招聘规定程序,由用工单位向学校提出——竞聘转为学校正式在编人员——申请,签订聘用合同(3年期左右)。固定期限科研助理,在同一岗位累计聘期一般为4-6年,不超过6年;在不同岗位累计聘期,不超过9年。
        在不同岗位累计聘期6年内未能竞聘转为正式在编岗位的,6年期满后,或者不再续聘、离校;或者转聘至其他科研助理岗位,但不能再申请竞聘转为正式在编岗位。初级研究与实验技术岗位,必须采用“科研助理”用工方式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