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体育课程安全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1340 |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文件精神,规范学校体育教学活动,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中的“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及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的规定,特制订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体育课程包括学校本科生的体育必修课程与体育选修课程、研究生的体育选修课程、暑期教学课程中的体育课程、体育早锻炼及辅导课、学校运动队的训练和竞赛活动,及学校组织的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
第二条 学校应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体育教学及运动场地、设施及器材。总务处、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及体育教学部应共同做好对学校运动场地、设施及器材的定期维护、保养与更换工作。
第三条 体育课程的任课及辅导或训练教师(下称“教师”)应按照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及组织体育课程;应对我校参与体育课程的学生(下称“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体育课程对身体素质与运动负荷的要求、运动方法、器材和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学生自护自救常识等,同时应及时制止学生危险行为。
第四条 教师应听取学生对自身身体状况的报告,可以按教学大纲、体育课程的基本要求,以及学生的身体状况,对学生的教学和活动内容做出调整,建议学生改选体育保健课程或停止参与非必修的体育课程,同时通知体育教学部。
第五条 体育教学部应对学生进行体育安全教育,制定、修订各门体育课的安全要求须知,并通过公告、网络发布等形式向学生公示。
第七条 学生如被医生证明或建议应当选修体育保健课程或避免剧烈运动,应如实告知任课教师或体育教学部该等情形,并应在体育必修课中选择体育保健课程。如参与其它体育课程,应提前征求教师意见。如学生感觉身体不适,但医学检查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疾病,可提出选修体育保健课程的申请。
第八条 学生在参与体育课程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如感觉身体不适或健康状态欠佳,应及时主动报告教师,避免剧烈运动或勉强锻炼。
第十条 学生应对自身的健康与安全尽最大程度的注意义务。参与体育课程时,应遵守如下规定:(1)穿着运动鞋、运动服参加体育活动;(2)听从教师安排与要求,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严禁嬉闹争斗等具有危险性的行为;(3)进行高强度运动前做好充分准备活动;(4)遵守运动场地及器材设施使用规则,严禁违规使用场地器材。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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