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非在编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11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非在编人员的治安管理,保障非在编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非在编人员,是指在本校务工、经商、经营、承包,以及租赁学校房屋、场地、居住在校内的非本校人员,包括外省市来校的流动人员及本市来校的非在编人员,主要有:
(一)通过学校人才交流中心聘用的社会人员(包括临时劳务工及人才租赁人员);
(二)来校建筑施工维修的人员;
(三)来校从事餐饮、物业管理等服务的非本校人员;
(四)各院系、单位自行聘用的临时人员;
(五)来校进行科研、合作项目的外单位人员;
(六)各院(系)、部门举办的各类教学培训(短训)班的校外人员;
(七)在我校进修、旁听、选修的校外(单位)人员;
(八)临时租赁、居住学校房屋的校外人员;
(九)其他非学校在编人员。
第三条  非在编人员的治安管理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校保卫处(派出所)为职能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总务处、校产办、基建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及各院系各单位协助校保卫处(派出所)做好非在编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非在编人员的治安管理,遵循“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使用与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非在编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在编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有关部门管理,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章  非在编人员的聘用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聘用非在编人员,归口校人事处审批;成建制引进、聘用校外单位的人员,如餐饮公司、物业公司、经营公司、工程队、修建队及商业服务网点等,由归口项目的负责部门(代表学校的甲方部门)负责审批;向校外单位或非在编人员出租出借学校房屋场所的,归口校资产管理处审批;来校进修、旁听、选修的校外人员归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审批;各院(系)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归口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七条 接纳和使用非在编人员的单位须在各归口部门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非在编人员名单报校保卫处(派出所)备案。校保卫处(派出所)统一为非在编人员造册后办理复旦大学临时出入证或暂住证。
第八条  本校各部门与校外用工单位及个体户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治安、安全生产、消防责任书,明确责任,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一份给校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对于因违法乱纪被除名或辞退的非在编人员,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将名单报保卫处(派出所)备案,并负责将其清理出学校。保卫处(派出所)定期将此类人员名单予以通报。凡因违法乱纪被除名和辞退的人员,校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再次接纳使用。
 
第三章  非在编人员的住宿管理
第十条 严禁将教学楼、实验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及经营服务场所用于非在编人员的住宿场所。各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在经营、工作场所安排夜间值班人员的,须报保卫处(派出所)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外省市流动人员需要在校内暂住的,应本着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尽可能安排到临时工集体宿舍住宿。
外省市人员凡在本校校区暂住3天以上的,均应到校保卫处(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等经济活动者,应当向校保卫处(派出所)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住宿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内擅自违章搭建外来流动人员住宿场所,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须在基建处审批同意并报保卫处(派出所)备案后方可搭建。工程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第十三条 凡在校临时工宿舍暂住的人员,必须遵守临时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更换转让,不得私自留客住宿,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四条 校临时工宿舍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制定临时工宿舍住宿管理制度。
(二)对住宿人员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住宿实行“定室、定人、定床”的三定管理。
(三)安全防范设施齐全,通道畅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四)配备必要的安保和管理力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临时工宿舍区,防止临时工宿舍成为违法犯罪人员的避风港、落脚点。
(五)加强对临时工宿舍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非在编人员的日常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依法聘用和管理非在编人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用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所聘用非在编人员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从事电梯、铲车、电、化学危险品、电焊、锅炉工等特种行业、高危作业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持有上岗证,不得无证上岗。
第十六条 校保卫处(派出所)负责有关非在编人员日常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并对职权范围内的非在编人员的治安、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非在编人员的用工单位、主管单位必须到保卫处(派出所)为其办理复旦大学临时出入证,并要求其凭证进入校园;其中,外省市来校务工经商人员,还必须向保卫处(派出所)申办《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
第十七条 来校承包、经商及租借房屋场地的校外单位和个体户,必须制定安全制度,配备消防器材,服从我校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在校内从事印刷等特种行业的校外单位和个体户,除必须执行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必须到保卫处(派出所)进行特种行业登记。
第十九条 非在编人员获准经营、工作的场所,未经批准不得转借转租,不得私自变更用途。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非在编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学校或用工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非在编人员在校内因安全防范、抢险救灾、见义勇为、避免重大事故等方面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由学校或保卫处(派出所)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非在编人员拒不办理相应手续和证件,违反校纪校规和本《规定》,拒不接受治安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用工单位予以辞退并负责清理出校。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体户,无视治安或消防安全法规,未落实安全责任制,存在事故隐患的,校保卫处(派出所)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理。屡教不改或拒不接受治安管理的,校保卫处(派出所)报请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在校内经营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对聘用、接纳的非在编人员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向校职能部门报告或备案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追究用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满三十日生效。
本校以前有关非在编人员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因国家或上海市法律法规修改或政策调整,导致本规定中部分条款与国家法规不相符合的,以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