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8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的财产安全和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宾馆等公共建筑,以及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学生宿舍等住宅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四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各级防火责任人必须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明确。
第五条 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位师生员工应尽的责任。一旦发现火灾,必须及时报警。
第二章 安全规定
第六条 高层建筑内部装修必须严格消防审批(核),必须严格遵守使用非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期间使用的易燃油漆、涂料等进入
现场需严格登记,装修完毕后立即清理并记录。
第七条 高层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由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意并经校保卫部(处)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规定,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第八条 高层建筑内禁止带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必须使用的,经使用单位向保卫部(处)申请批准后,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条 高层建筑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吸烟、用火、用电管理,必要时可设置吸烟区(室)。
第十条 高层建筑内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必须经上海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消火栓等,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凡失灵损破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完整好用。
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标志,定期检查维修更换,要保证完整好用。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内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要符合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定期检查维修更换。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煤气管道系统的仪表、阀门和法兰接头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检查维修更换。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内舞厅、酒吧间以及报告厅、展览厅、礼堂等公共场所,严禁超员。
第十六条 保卫部(处)应该当履行的下列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职责:
(一)对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做好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
(二)对高层建筑内部装修、动用明火、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进行审批;
(三)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教育,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常识;对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进行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管理职责:
(一)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履行法规所规定的职责。
(二)制订大楼用火、用电、使用危险物品、消防器材和防火检查、巡逻值班、吸烟等管理规定。
(三)配备防火专(兼)职人员,从事消防设施保养、维护、检查,并记录在案,建立档案材料等;有条件的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活动,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管理职责:
(一)确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员,将防火工作融入到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
(二)针对本单位特点开展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师生的防火意识;
(三)对本单位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活动,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及时整改,对于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四)坚持下班前5分钟安全检查制度,关好水、电、煤气及房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