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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生医疗帮困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1037
 

(试行)

第一条 基金的设立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对个人自负医疗费(包括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有困难的大学生给予帮助,根据下列三个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设立“复旦大学学生医疗帮困基金”(以下简称“学生医疗帮困基金”)。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2号);
(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沪医保[2007]61号);
(三)《复旦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基金的来源
学生医疗帮困基金的来源一是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是社会各界提供的专项捐赠资金,三是其他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帮困对象
学生医疗帮困基金主要用于帮助在《复旦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范围内,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大学生和个人自负医疗费过大的大学生。
不在《复旦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范围内的学生不属于本基金的帮困对象。
第四条  基金的管理
学生医疗帮困基金是学校帮困助学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校医疗机构、对外联络与发展处(以下简称“外联处”)和财务处负责管理。
(一)学工部、研工部负责认定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的补助金额;配合外联处对外争取社会各界为学生医疗帮困基金提供捐赠赞助;
(二)校医疗机构负责核定本基金帮困对象自行承担的,需要本基金给予补助的医疗费用;
(三)外联处负责对外争取社会各界为学生医疗帮困基金提供捐赠赞助;
(四)财务处负责安排本基金的预算;根据学工部和研工部的通知,向大学生支付补助金;核算本基金的收支。
第五条  基金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凡是经学工部或研工部认定为经济困难,且属于《复旦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的大学生,其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由本基金予以资助:
(一)在校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及转诊医疗费用,个人自负的部分先由学生垫付后,凭相关资料送至校医疗机构核定,经学工部、研工部确认后予以资助。
(二)在本市住院及外省市(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因病等休学等期间)住院时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其个人自负部分先由学生垫付后,凭相关资料送至校医疗机构,由校医疗机构及所属区医保中心核定,经学工部、研工部确认后予以资助。
第六条 基金对个人自负医疗费过大的学生的资助
凡属于《复旦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的大学生,按规定接受住院、门诊大病和急诊治疗的情况下,确因病情需要发生的非医保范围承担的医疗费用,数额巨大且给学生造成经济困难的,其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凭相关资料经校医疗机构核定、学工部、研工部确认后,由本基金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适当资助。
第七条 基金的支付方式
本基金对学生补助的支付,一律由财务处通过学校统一发给学生的银行校园卡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研工部商校医院、对外联络与发展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