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货币资金,是指学校对外支付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款项。
第三条 学校对大额货币资金的支付,按“经费预算控制,提交支付申请,分级授权审批,财务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平台、基地、部、处、课题组(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向财务处提出大额资金支付申请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已经落实。对于没有落实经费预算的申请,财务处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条 在经费预算落实的前提下,各单位支付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款项,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复旦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表”(格式见本办法附件)。注明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第六条 设备购置款、修缮或基建工程款、转给校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等方面的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申请,除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外,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处或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递交财务处。其中,需要分期付款的设备采购、修缮或基建工程等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付款,不得随意改期申请付款。
第七条 对于预算落实、审批手续齐全、单据齐全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财务处在受理后,除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另有规定外,在支付前由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权限签字审批:
(一)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财务处审核经办人员签字审批;
(二)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财务处出纳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审批;
(三)单笔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财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签字审批;
(四)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分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审批。
第八条 因从银行提取用于全校各校区日常现金支付结算的货币资金而超过20万元(不含)的单笔款项,由财务处出纳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审批。
第九条 下列100万元(不含)以上的单笔款项,由财务处处长或副处长签字审批:
(一)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增发的教职工工资,以及与之相关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障金、住房公积金、失业救济金、工会经费等;
(二)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增发离退休人员工资补差和补贴;
(三)按月汇总发放教职工各类奖酬金、学生奖助学金;
(四)各类引进人才住房补贴;
(五)因调整资金头寸需要而在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划拨资金;
(六)根据资金情况,将活期存款资金转存通知存款或定期存款。
第十条 分管财务副校长在因公出差期间,可以书面方式授权其他副校长或财务处处长签字审批,并由被授权人对审批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递交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后,先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单笔金额20万元(含)以下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场签字审批;对于20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支付申请,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审批程序;100万元(不含)以上的支付申请,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审批人完成审批手续后,应将支付申请交给财务处的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其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审无误后,交由银行或现金出纳等相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银行或现金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审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五条 审核人员、银行或现金出纳人员,对于发现的越权审批、手续及相关单证缺失、金额差错等各类问题,必须及时向有关审批人员、审核人员报告并要求予以纠正。有关审批人员、审核人员不予纠正的,必须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每月结束后的第十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财务处应向学校汇报上月的大额资金支付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审计处。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根据财务处的报告,对上月大额货币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抽查,并就抽查结果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八条 财务处处长与审计处长应根据审计结果,定期在银行对账单上共同签字,并将对账单报送分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后,与当月会计凭证共同保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系、所、中心、基地、部、处、课题组。校内设有财会机构或专职财会岗位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大额货币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办法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