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本科生招生监察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1028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和有关国家招生政策的规定,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遵照“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原则,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的贯彻实施,确保公平公正地选拔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人才,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生管理工作;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要事项;成立招生工作和监察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招生工作和招生录取监督工作。
第四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本校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的情况;依法对招生部门及其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配合招生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保证招生任务顺利完成。
第五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参与本校招生章程和工作方案的审核;督促招生部门制定与完善各类自主招生操作规程;参与高考前对各类自主招生(主要包括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的审核、测试、选拔、录取工作;参与招生工作人员的选派资格审查;配合招生部门对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做好招生投诉核查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类自主招生的选拔环节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招生工作部门应严格按照《复旦大学招生章程》和各类自主招生选拔实施方案执行,招生监察办公室应在各个程序和环节上做好监督工作。
第七条 每年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项目和人数应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由相应教学管理单位提出初步方案,经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八条 招生工作部门对于各类自主招生,应严格把好审核验证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平公正地进行测试,择优选拔。在测试过程中,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测试)纪律,监察办公室要做好现场巡视和监督。
第九条 测试选拔实施单位应通过班子集体讨论提出相应各类拟录取名单,组织专人做好测试结果的排序、汇总、登记造册工作,妥善保管所有测试的原始记录及相关材料以备查。
第十条 各类自主招生的预录取名单,须经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管校领导、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等名单,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监察办公室复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十一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投诉接待和信访举报工作。对涉及违反招生政策的投诉和举报,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维护招生工作纪律的权威性、严肃性。
第十二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通过各类自主招生方式录取的新生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办公室提出清退意见。
第十三条 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招生部门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下一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应在当年9月份,主动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回避,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过程中,一经发生与考生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及时主动地提出回避。
第十四条 凡参与招生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考试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保密信息。学校招生和监督部门应严格遵守教育部高考招生“六公开”的要求,做到:招生政策公开、学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第十五条 凡本校干部和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教育部高考招生“六不准”的规定: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