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8931
 

(试行)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自收到“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获得复旦大学入学资格。具有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获得学籍。

入学时,新生须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及“高考准考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延长报到期以两周为限。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所致者除外。

第二条 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新生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

体检中被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并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申请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的,按被编入年级的新生序列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逾期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作放弃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取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注册由注册者本人持学生证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人员在注册者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向学校或院系提交推迟注册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推迟注册期以两周为限,三天以内由院系审批,三天以外至两周由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申请者方可推迟注册。未提出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一周内缴费注册。因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章 学 制

 

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年(含休学期),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

第七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如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试行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八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须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延长修业期试行规定》提出申请。延长修业期间的学费按所在专业学费同期标准缴纳。

第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期)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章 选课修读

 

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学生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修读学校提供的课程。

(一)学生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在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指导下,修读课程。第一至四学期,学生修读课程每学期不应少于20学分。

(二)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复旦大学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教学试行规定》申请修读另一个专业的课程。学生通过另一专业的全部规定课程的考试,可获得复旦大学颁发的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等证书。

(三)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办理申请和缴费手续,经任课教师、院系与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

 

第四章 免  

 

第十二条 学生对于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课程,除政治、德育、体育和军事理论等学校规定的课程外,选课后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申请免听。对于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以后,必须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各课程教学要求制定。

第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F计。

第十六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缓考试行规定》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外),经学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院系审批后,允许缓期考试。无故缺考者,成绩以F计。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合格,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补考、重修试行规定》申请补考或重修。

 

  

第六章 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按浮动记分制记载。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D-

F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百分制参考标准

90-

100

85-

89

82-

84

78-

81

75-

77

71-

74

66-

70

62-

65

60-

61

补考及格

59及59以下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十九条 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考核成绩也可按P、F方式记载;缓考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以及取得的成绩与学分,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试行规定》予以认定,并转换和记载。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下列学生,不予转专业:

(一)已超过学校规定的转专业年限者;

(二)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者;

(三)学校在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

第二十三条 享受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的学生转入其它专业,应偿还有关费用。转入基础学科专业的学生,自转入之月起,享受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除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学生如遇下列情况,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转换到其他合适的专业:

(一)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经学生原所在院系确认,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即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五条 本校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外校本科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是学生经学校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在校修读。在一学期内需要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应当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在得到学校书面同意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应当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权利。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每次休学时间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一学期,累计休学不超过四学年,且总修读年限不超过学校的学制规定年限。学生休学起迄时间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二)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的奖学金。

(四)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读学生,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具体操作依照《复旦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五)除上述(四)规定外,因其他原因休学者,休学期间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休学学生可自行购买医疗保险。

第三十条 复学是休学学生在休学期满后恢复在校修读。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由所在院系根据教学培养方案和课程表,安排其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符合第五条第(三)、(四)项和第三十条第(二)、(四)项规定,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当退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注销学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提起申诉。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退学所需路费由学生自理。属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原因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可以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相应学分,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修完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或等于教学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的90%,可获得结业证书。

结业者在结业后的三年内,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延长修业期试行规定》缴费后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获得毕业资格(证书)者,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但以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者除外。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申 诉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的申诉。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包括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在内的全校普通本科生。

第四十五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外”、“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旦 大 学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