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2210
 

(试 行)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培养德才兼备的高质量社会需要的专门人才的目标,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第21号令)、《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号)、《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司[2001]80号),以及《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复旦大学(网络教育)自主招生系列,由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网院)负责实施。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自收到“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获得入学资格。新生须持“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按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网院教务部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办理延期报到手续。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二条 如有正当事由,并由新生本人提出保留入学资格书面申请,经网院批准后,可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年(专升本新生也可保留半年)。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应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网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经复查合格,新生方可注册,取得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与招生条件或录取标准不符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因伪造证书或证件以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而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条 在籍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 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否则网院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 注册由注册者本人持学生证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人员在注册者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确认学籍。
(三)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学籍。
第二章 学 制
第七条 网络教育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生可向网院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
高中起点本科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可延长两年;大专起点本科脱产制标准修业年限为两年,可延长一年,业余制标准修业年限为两年半,可延长一年;大学专科标准修业年限为两年,可延长一年。
不因休学等原因,另外延长修业期。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须根据《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提前毕业试行规定》或《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延长修业期试行规定》,向网院教务部提交书面申请,报网院批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后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分为考试成绩和考查成绩两种:
课程考试成绩记载实行浮动记分制,考查成绩按合格(P)、不合格(F)记载,不计绩点。
(一) 分数与等级、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分数
90―
100
85―
89
82―
84
78―
81
75―
77
71―
74
66―
70
62―
65
60―
61
59
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F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0
0
(二) 一门课程的学分分数 = 分数×学分数
             加权平均分数 = 所学课程学分分数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按上表由加权平均分数换算成加权平均绩点。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成绩按等级制记载,其绩点不计入考试课程加权平均绩点。社会实践作为考察课处理。
第十二条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向网院教务部办理缓考手续,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三条 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次,补考成绩为及格(60分)或合格(P)、不及格或不合格(F)。
第十四条 无故缺考者,未参加缓考或缓考成绩不及格(不合格)者,以及未参加补考或补考成绩不及格(不合格)者,必须参加重修。重修者应向网院教务部申请办理重修科目的手续,参加网院安排的统一考试。重修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重修按《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补考和重修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除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外,成绩均作零分处理,不得参加常规补考,必须重修,重修成绩最高分以60分计。
第十五条 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以及取得的成绩与学分,可根据《复旦大学(网络教育)有关承认学生已修学分的规定》予以认定,并转换和记载。
第四章 转学、转学习中心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要求转学、转学习中心或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网院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休学是学生经网院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在校修读。在一学期内需要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或网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应当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本人要求休学的,可向网院教务部提交书面休学申请,经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每次休学时间不超过一年,休学时间计入有效学习期限。
第二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不享受注册生的权利。网院也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或者侵权事件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照《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注册。因病休学者,须提交县级(含)以上医院关于其身体状况已能参加学习的证明,并接受复查。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网院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予以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上一学期所修课程不及格门数达到或超过一半,可试读一学期,试读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数仍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所修课程一半者;
    ()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期间超过弹性学制所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根据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必须休学而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六)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学习者;
    (七) 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其他按有关规定应退学者。
第二十三条 因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原因退学者,由监护人或家属陪护离校。
第二十四条 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有效修业期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可获得复旦大学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内页所修专业名称后注明“(网络教育”)。
第二十六条 在有效修业期内,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所获得的学分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含)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可获得复旦大学(网络教育)结业证书。
结业者在取得结业证书后的三年内,可根据《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延长修业期试行规定》缴费后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在有效修业期内,学生所获得全部学分在30学分(含)以上,但未达到结业所需学分数,经本人书面申请,可获复旦大学(网络教育)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获得毕业证书者,根据《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但以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者除外。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对修读未满一学年而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根据网院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根据《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网院《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可以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章 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的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与上级颁发的新规定如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学校授权网院对本条例进行解释。
 
 
 
 
 
 旦 大 学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