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申诉人”,是指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第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诉申请的人员。
“被申诉人”,是指《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3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的名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研究生会、学生会等部门报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4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三名学生代表担任。
校工会、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依照本细则拟定教师代表候选人或学生代表候选人名单,报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登记备案。校工会教师代表候选人暂定20人,学生会学生代表候选人暂定30人,研究生会学生代表候选人暂定30人。
第5条 教师代表候选人和学生代表候选人可以由本校在职教师和在读学生单独申请,也可以由各个院系推荐,由校工会、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依照本细则第8条第(四)、(五)、(六)项进行审查。
校工会、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可以自行制定代表候选人产生的具体办法。
第6条 教师代表候选人和学生代表候选人的任期为1年,可以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4届。
教师代表候选人或学生代表候选人变动时,校工会、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应于做出变动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新任教师代表候选人或学生代表候选人报秘书处进行变更登记。
第7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做出受理学生申诉决定后第二个工作日,通知校工会、学生会或研究生会从教师代表候选人或学生代表候选人中推举临时委员,校工会、学生会或研究生会应于接到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临时委员名单报秘书处复核,同时通知临时委员本人。
经秘书处复核,发现临时委员有本细则第8条规定情形的,由原推举机构重新推举。
第8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临时委员:
(一)申诉人所在院系的师生;
(二) 被申诉人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校工会、学生会、研究生会机构工作人员;
(五)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或学校纪律处分的人员;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临时委员的人员。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9条 《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第十条第一项“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是指《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四条规定的纪律处分,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10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和处理决定书副本。若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说明情况,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可以延期申诉。
第11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在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秘书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予以受理、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诉人。审查期间计算在处理申诉期间内。
秘书处作出补正材料决定的,申诉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期间不计算在处理申诉期间内。
秘书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申诉处理程序终结。
第12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13条 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由秘书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第14条 采用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复议会议应该公开进行,由秘书处提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复议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第15条 下列复议会议不公开进行: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秘密的;
(二)涉及申诉者个人或他人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16条 决定召开复议会议的,秘书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被申诉人的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诉人,并告知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将申诉申请书副本、被申诉人的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和申诉人所在院系,并告知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第17条 复议会议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委托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主持人。秘书处另委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
第18条 主持人宣布复议会议开始,确认复议申请人或代理人、被申诉人代表和其他人员是否到会。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若到会委员未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应由主持人宣布延期开会。
主持人宣布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委派的法律工作者、申诉人所在院系代表和记录员名单。告知申诉人有请求回避、陈述、举证、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的权利,并询问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是否请求回避。
第19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请求其回避:
(一)曾经参与做出被申诉决定的;
(二)与复议决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应该回避的情形。
对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回避情形提出回避申请的,主持人应当场驳回。
申诉人应在复议会议开始时提出回避申请,若在会议开始后得知有上述情形的,应在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之前提出。
第20条 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主持人应宣布休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进行审议,被提出回避申请的委员不得参加审议。审议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回避的,该委员不得参加复议会议。若参加复议会议的委员人数仍符合《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复议会议继续进行。不符合该规定的,由主持人宣布延期开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临时委员回避的,由主持人宣布延期开会,由该委员的原推举机构重新推举委员。
第21条 复议会议记录经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由申诉人、被申诉人代表、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合议。
第22条 主持人负责维持会场秩序,对违反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23条《复旦大学学生申诉条例(试行)》第二十条第四款中规定的代理人必须是本校在职教师或在读学生。
第五章 申诉复议决定
第24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并按照《复旦大学学生申诉条例(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做出复议决定。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书面意见中。复议决定书应加盖申诉处理委员会公章。
第25条 复议决定经申诉处理委员会盖章后生效,对经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分的复议决定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生效。
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的复议决定,秘书处应于做出复议决定后第二个工作日将复议决定书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期间不记入处理申诉期间。
第26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期间为十五个工作日,从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算至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之日止。
第27条 复议决定书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将复议决定书副本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人所在院系和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
第28条 复议决定书应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不能直接送达的,由申诉人所在院系代为签收,签收后满三日视为送达。
第29条 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是否准许,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准许撤回申诉的,除非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项再提起申诉。
第30条 申诉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
第六章 附则
第31条 《复旦大学学生申诉条例(试行)》和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共同解释。
第32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复 旦 大 学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