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规定
发布时间:2012-03-19  浏览次数:1841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由科技处(含军工保密办)、文科科研处、医院管理处、信息化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承担各自管辖范围的保密审查工作,各部、处,各院、系、所、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学校信息公开应在依法、及时、准确的前提下遵循“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各单位须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1.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2.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3.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1.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3. 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信息;
    4.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信息发布前,各单位要做好保密自查工作;各单位公开本单位或课题组的重要信息,以及拟在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的信息,须根据信息内容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保密审核,并报保密办公室备案。
    七、学校保密办公室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八、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报学校保密办公室备案。
    九、学校保密办公室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十、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十一、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