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19  浏览次数:2968
 

    第四章  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中专职副主任一名。重点实验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重点实验室须设置重点实验室专职秘书一名,协助处理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本任职条件如下:
    (一)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二)    为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三)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0岁,任期一般为 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四)    其它条件参照各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 人数不超过 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 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基本任职条件:
    (一)    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
    (二)    年龄不超过 70岁;
    (三)    其它条件参照各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有关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换届和选聘、审核和报批等工作程序依照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建设目标或内容的调整、实验室名称更改、实验室联合、重组,运行经费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均依照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的数量和比例参照各主管部门有关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实验室专项建设经费、学校设立的部委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复旦大学高级访问学者计划经费等资源,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实行高级访问学者计划,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费中可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自主创新研究、新研究方向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绩效奖励等。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均应署相关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定期更新,保持运行良好。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与主管部门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管理办法要求,认真编制并及时提交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并同时报送科技处备案。其它类别重点实验室根据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部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我校各类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年1月25日前,向科技处提交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的实验室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科技处将在此基础上,组织对校内各类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科技处和财务处调整和审批下一年度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科技处根据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编制《复旦大学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培育建设中的新建重点实验室应提交培育建设工作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按照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实验室评估。
    第四十条    对评估成绩为优秀的,且其主要研究方向和建设发展目标符合学校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部委重点实验室和上海科委重点实验室,学校可优先推荐其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
    第四十一条    如重点实验室在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中未获通过,则将不再适用于本管理办法所有内容。

    第六章  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换届和选聘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部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国家和部委重点实验室在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并获得通过后,应进行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和学术委员会换届选聘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不得连任超过两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采取“2+3”模式,届中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和部委重点实验室的领导班子换届选聘工作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的工作程序进行。国家和部委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由主管部门聘任。学校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校可成立由科技处牵头,相关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及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参与的换届选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换届选聘工作;也可以委托依托单位负责主持重点实验室换届选聘工作。
    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可来自于自荐,或由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学校推荐的人选。
    第四十五条    其它重点实验室的领导班子换届和选聘工作按照各自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以上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办法公布之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