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处、财务处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中列支劳务费、管理费的相关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06  浏览次数:3740
 

各院系所、各项目负责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经费管理办法中对于获资助项目经费中可列支的劳务费及管理费有明确的规定及要求。现我校财务处经费管理系统已升级,经科技处与财务处协商,即日起对于2010年及之后新批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中,发放给直接参加项目的研究生及博士后的劳务费可直接在项目经费本中列支,劳务费不再结转进入酬金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可列支的劳务费、管理费的额度已在财务处经费管理系统中设定,项目负责人在使用时不得超支。劳务费、管理费可列支金额占项目经费的比例上限详见下表。按照相关规定,劳务费不得发放给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组成员。按照基金委的规定要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均不得扣取院系基金。

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可列支劳务费比例上限及管理费比例

序号

项目类型

劳务费上限

学校管理费*

1

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的培育项目(面上项目),主任基金,联合基金面上项目

15%

5%

2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科学仪器专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的重点支持项目(重点集成项目),联合基金重点项目

10%

5%

3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项目

10%

5%

4

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15%

5%

5

国际合作交流项目

0%

5%

*:学校收取管理费由财务处代扣,扣除的基数为“本次项目拨款金额减去项目负责人已向科技处预报的外拨经费”

联系人:庄建辉           联系电话:6564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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