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重大科技项目激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10  浏览次数:1838
 

  (2012年4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3日发布 自2012年4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面向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更加积极主动地争取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等重大科技项目,特制订本激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科技项目包括两类:
(一) 第一类特指我校作为牵头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项目、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和国家中长期科技重大专项课题,且国拨总经费(含合作单位的经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 第二类是指我校主持承担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课题、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课题、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中长期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及子课题、上海市科委重大项目、国际合作重大项目、中央部委行业专项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国家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
 
第二章  第一类项目激励
第三条 组项实施费。向国家立项部门提交申请书通过第一轮评审者,学校给予项目牵头人必要的组项实施费,其中973、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0万元/项,其他项目(课题)5万元/项。
第四条 经费配套。获得立项的首席科学家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学校给予经费用于首席科学家和项目(课题)负责人自己承担课题的经费配套。其中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项目300万元/项,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0万元/项,其他项目100万元/项。具体配套额度由科技处核定后通知项目(课题)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配套经费支款凭证。学校给予重大科技项目的配套经费专用于首席科学家和项目(课题)负责人聘用研究助理,或对项目(课题)聘用人员薪酬超出项目预算标准的部分进行补贴,聘用程序按《复旦大学“科研助理”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执行。学校配套经费于项目结题后一年内清零。
第五条 卓越计划待遇。获得立项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课题)负责人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享受卓越计划待遇。
第六条 额外配置研究生招生名额。在项目(课题)获批及执行期间,首席科学家或项目(课题)负责人除从院系获得研究生招生名额外,学校每年额外配置一个博士生的招生名额(不受目前相关限额的约束)。
 
第三章 第二类项目激励
第七条 经费配套。学校按实际到款留校经费的5%,给予项目或课题负责人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50万元)。学校配套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第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额外配置研究生招生名额。在项目(课题)获批及执行期间,项目(课题)负责人除从院系获得研究生招生名额外,学校额外一次性配置一个博士生的招生名额。
 
第四章 专家激励
第九条 专家学术交流与咨询费。学校向我校入选国家科技计划专家组的专家提供每人每年5万元的专家学术交流与咨询费,用于其策划、研讨、交流等费用支出。
第十条 参加第一、第二类项目相关的规划、评审和咨询等活动的我校专家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会前到科技处备案。学校年末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通过之日起立项的重大科技项目。对于本办法通过之前立项但仍在研的第一类项目,按剩余的执行年限(以计划任务书为准)计算并配置相关的学校配套经费;对于本办法通过之前立项但仍在研的第二类项目,参照第七条规定,在剩余的执行期间,按年度到款留校经费计算并配置相关的学校配套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