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
索取号:G0010703000-2022-0005 发布时间:2024-10-29 浏览次数:214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行为,严肃学校纪律,维护学校秩序,确保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健康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对象为全体在编全聘教职工。灵活用工人员及附属医院职工违纪,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处分违纪教职工,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校规为准绳,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本条例是复旦大学处分违纪教职工的规范性文件,对教职工违纪行为的处分须严格按照本条例执行,其他规章制度涉及处分内容须严格根据本条例制定或修订。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种类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违反国家、上海市和学校颁布的劳动纪律和人事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违反教学纪律,导致教学事故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学术规范,在学术活动中有严重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上海市和学校财务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秩序;侵占公共场所、公共财物;破坏公共财物、设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重丧失道德,侵害他人利益,败坏学校风气的行为。 第十四条妨碍调查违纪行为,打击举报人、证人和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十五条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处分种类分为5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 第十七条 教职工处分的期限 1.警告:6个月; 2.记过:9个月; 3.记大过:12个月; 4.留校察看:12个月;视其表现,可延长12个月。 第十八条对于违纪行为,可根据其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对于违纪情节较轻,给学校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一定影响的,可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于违纪情节较重,给学校利益或声誉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可视情况分别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给学校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可给予开除处分; 4.留校察看期间,无悔过和改正,继续违纪违规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一种违纪行为违反本条例两项以上规定的,应当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给予处分。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在数个处分中最高处分以上,酌情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可责令违纪职工赔偿损失,上交违纪所得。 第二十一条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挽回因违纪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纪情节轻微,或属于过失和受他人胁迫、诱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纪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给学校造成不可挽回损失;或属于屡次违纪;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调查处分过程;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以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司法机关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本条例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未规定的违纪行为及拟给予的处分,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其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已经退休的,一般不再给予处分;但情节较重或严重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并按规定,降低或取消其相关待遇。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延聘、返聘人员,学校终止延聘、返聘。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涉嫌违纪,不宜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学校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处分教职工的权力属于复旦大学,处分的审批机关为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事实调查、违纪认定以及处分建议,由相关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 具体负责处分调查的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是: (1)涉嫌违反劳动纪律和人事制度的行为,以及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由人事处负责; (2)涉嫌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由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 (3)涉嫌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由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 (4)涉嫌违反学校行政管理和办学规章制度,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等失职渎职的行为,由校长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5)涉嫌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由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负责; (6)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且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保卫处负责; (7)担任处(含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的教职工,以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若涉嫌违纪,由监察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对涉嫌违纪教职工的调查、处理具体程序为:相关委员会或职能部门负责牵头,会同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必要时会同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对需要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涉嫌违纪的教职工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认定的违纪事实和结论,在报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前应与被调查教职工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如拟开除或解聘职工,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处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教职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及存入被处分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受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的,如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报请分管人事或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自动解除其处分。 2.教职工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应主动向所在基层单位书面汇报处分期间的认识和工作情况,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基层单位对其处分期间的认识和工作情况进行考察,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解除处分建议意见,填写《复旦大学教职工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审批表》报人事处或监察处,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3.《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副本存入档案,并通知相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二条受处分教职工在处分期限内无悔改表现的,可视情节适当延长处分期限;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加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教职工处分期满,经谈话后仍拒绝向所在基层单位书面汇报处分期间认识和工作情况,以及不愿意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的,学校可据表现,决定是否延长其处分期;若延长处分期满后,仍拒绝书面汇报和提出申请的,学校可据此表现,决定予以解聘或开除。 第三十三条对教职工违纪行为的调查,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相关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相应部门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三十四条参与教职工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教职工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 1.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是近亲属关系的; 2.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自调查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案情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30日内向人事处或监察处(领导干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职工)提出复议要求和理由,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教职工不因提出复议、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人事处或监察处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后,再次报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处理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复议决定是校内最终决定。
第五章 人事及其它后续处理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受处分后,相关人事处理,参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沪人[2007]6号),以及按照复旦大学岗位聘用聘任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受处分后,管理岗位行政人员行政级别的降级处理、行政职务的降职和撤职处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文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降职的处理,参照国家主管部门和复旦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受处分教职工,在处分期间不得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级、工人技术等级;其校内岗位的聘任,可视受处分情况,按“校内岗位聘任”相关规定,给予相应降低岗位等级、调整岗位系列、调整岗位等处理。 受处分专任教师和专职研究人员研究生导师资格、暂停招收研究生的处理,以及涉及学术职务的免除,以及辞聘等,按照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和“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受处分教职工解除处分后,年度工作考核合格的,其晋升和奖励不再受影响。 但是,解除管理岗位行政人员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行政级别、原行政职务,以及恢复原相应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其相关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等,根据其实际情况,按学校决定执行。 解除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和聘用岗位层级,以及恢复原相应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其专业技术职务须重新申请,并按新职务等级重新确定岗位聘用层级,相关工资待遇和岗位津贴,按重新聘任聘用后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学校的人事聘用关系;下月起停发并终止所有相关待遇。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十三条如教职工处分决定发生变更,需要调整,或被撤销的,应视情况给予相应修正、改正和恢复名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人事处负责日常解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凡学校其它已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条例若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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