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我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 |
| 发布时间:2010-12-31 浏览次数:188 |
各院系、各单位: 我校原制订的营养保健津贴是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装[1997]4号文的有关精神下发的。考虑到十余年来物价调整的因素,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决定自2010年1月起,按下列标准实施:
营养保健津贴调整后,原有的发放渠道不变,原有的发放人员范围不变。今后如有人员工作、工种发生变化,享受保健津贴发生更动等,须经实验室主任确认,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资产管理处 2009年12月16日 | |||||||||||||||||||||||||||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窗口】 | |||||||||||||||||||||||||||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 | 邮编:200433 | 电话:(86)021-65642222Copyright©2014 复旦大学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