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团体保险的通知(09春季) |
发布时间:2010-08-22 浏览次数:213 |
防患未然 健康生活
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当你们在教室里无忧无虑的学习时,当你们在运动场上尽情地挥洒汗水时,当你在实验室专心致志的进行科研时,有没有想过如果出现意外,将如何面对。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为了加强自身保护意识,防范于未然,切实保障大家的身体健康及正常学习、生活,减轻在校学习期间因病、伤或住院给家庭造成的经济负担,研究生工作部倡议广大同学借助学生团体保险的作用,使自身获得全面和充分的保障。
2007年4月1日,上海市按照《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正式实施,在校学生不再享受全额公费医疗保障,即: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全部医疗费的10%;转到校外定点医院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个人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的20%;为经转诊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学生团体险是保险公司专门为学生设立的一个险种,包括学生平安保险,意外医疗和医疗保险(包括住院医疗和住院补贴),其目的是通过保险的作用为在校学生提供平安和健康的保障,解决在校学生个人看病或遭受意外时而导致的高额医疗开支。该保险配合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保险费为每年90元/人。投保后享受的权益为:
1、住院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在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规定应有上海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补偿或给付后,保险公司对其剩余部分(即医疗保障范围内被保险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障范围外被保险人自费部分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分级累进、比例赔偿,床位费赔偿金额每天100元为限。
2、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在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规定应有上海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补偿或给付后,保险公司对其剩余的不属于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即医疗保障范围外被保险人自费部分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分级累进、比例赔偿。
3、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约定住院补贴金额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金,但每次住院给付以90日为限(若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30天,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每个保险年度累计给付以180日为限。
据研工部统计:2008年共有144人次申请了保险理赔,实际理赔人数为125人次,理赔总金额为72102.14元,86.8%的同学领取到了理赔金。前来申请理赔的同学有被猫狗抓伤的,有因为实验意外受伤的,有因为运动意外致伤的等等,均获得了一定额度的补偿。2007年的数据为:102名同学共获得了125167.9元的理赔。这两组数据表明:每天三毛钱的保险消费可以进一步提高广大同学的医疗保障水平。
为了自身的健康和安全保障,花一笔少量的钱,购买一份保险,防患未然,健康生活。
办理方式:携带一卡通或者学生证至邯郸校区8号楼 307室(电话:65643994)
办理时间:下周二(3月10日)下午、周四(3月12日)下午及周五(3月13日)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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