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旦大学张江校区修缮管理规定 |
| 发布时间:2010-12-31 浏览次数:157 |
| 复旦大学张江校区修缮管理规定 |
| 2010-03-02 |
为加强张江校区修缮管理,有效地保护学校基础设施,更好地为教育、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复旦大学张江校区内的各类修缮、装修、改造、扩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土建工程以及上述工程所涉及的水电煤、通讯、绿化和环境整治等工程,均由校基建处修缮管理办公室实施全面管理。张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助校基建处修缮管理办公室进行前期审批备案、档案收集、小型项目的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张江校区内各建设部门自行申报和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各类修缮工程及进行各种线路或管道架空、埋设以及打桩、接地、改变结构等工程,必须经张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申请备案程序及所需资料详见《张江校区修缮工程申请备案流程图》。经审批通过后,再向校基建处修缮管理办公室申报。一经批准立项,由张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助校基建处修缮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凡未经批准,擅自动工而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学校将对申请单位处以罚款。 三、张江校区内的各类专项专款修缮由张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基建处修缮管理办公室申报(申报程序按复旦大学基建处修缮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规定)。 四、张江校区内的施工工程,由张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管理。 五、张江校区内的隐蔽工程必须提前48小时通知张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张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校基建处修缮管理办公室和建设方共同验收(小型工程可由张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验收)。未经验收的,一切后果由申请单位负责,并加罚勒令施工单位停工处理。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以及上海市相关规定文明施工。施工用房的搭建和管理,施工水、电的临时供应以及建筑垃圾的堆放和清理等事项,必须遵从张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协调安排。申请程序及所需资料详见《张江校区修缮工程办理施工手续流程图》。 七、合同项目在正式开工前必须办妥有关施工手续,否则不得动工。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施工。擅自施工的,由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八、施工期间,申请单位如要修改施工方案,必须至张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如修改施工方案中需要改变结构、增加用电负荷的,必须停止施工,重新申请备案,由张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校基建处修缮管理办公室审核。未经审批施工的,一切后果由申请单位负责。 九、工程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的装修工程,各类费用按《复旦大学修缮工程管理须知》执行。 十、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张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校基建处修缮管理办公室报送二份完整工程决算资料备案。决算资料应包括二份决算书以及工程材料发票(或复印件)、预付款凭证、工程签证、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等资料。决算书要加盖施工单位专用章或公章,并附有工程联系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决算以第一份决算为准。 十一、在决算书和决算资料提交审计部门审计之前,张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审签后交校基建处修缮管理办公室。如张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复审。决算审计中费用核减超过5%的,审计费用由施工方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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