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0-12-31 浏览次数:109 |
近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规范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社科规划办通字[2009]22号,见附件),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成果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承担重大项目的课题组及负责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要十分重视研究成果的报送、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并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2、课题组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等有关部门,报送成果要报、成果简报等阶段性研究成果、最终成果以及项目结项以后的成果出版、论文发表、获奖、社会效益情况时,要通过文科科研处报送。 3、有关项目成果的采纳及社会反映情况应及时报我处成果室备案。 文科科研处 关于规范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中央党校科研部,教育部社科司,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全军社科规划办,各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及课题组: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的报送、使用、宣传、推介和转化工作,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意见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内部执行)的有关规定,特就重大项目成果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内部发表、向有关部门报送时,必须首先或同时报送我办,特别是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如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我办在收到稿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是否采用情况通知稿件提供人。凡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成果的,视为违约行为,暂缓拨付后续经费。 二、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可采取多途径、多层次、多形式进行。凡重大项目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批示或被有关实际部门采纳的情况,要将领导批示或部门采纳意见的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办备案,作为成果宣传推广和项目申请免于鉴定的基本依据。 三、重大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必须标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成果”字样。凡未标注上述字样的研究成果,在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项时,不予认定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 四、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政治敏感性较强的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或出版前必须征得我办审核同意。凡未经我办允许擅自发表、报送并由此引发严重后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办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五、重大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实行先鉴定、后出版制度。确需先出版的,必须报经我办批准。擅自出版的,视为自行终止协议。 六、从今年起,我办将严格执行 七、重大项目结项后两年内,项目承担人要将有关专著、论文发表及引用情况,成果获奖及社会效益情况报我办备案。 八、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的成果管理工作,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请转发项目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可上网转发。 重大或委托项目成果报送地址: 北京西长安街5号全国社科规划办规划处(100806) 电子邮箱:npopss@vip.163.com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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